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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視角看元宇宙發展的六個問題
上海證券報 · 董月英 | 發佈時間2022-02-17 16:08:13    

   歷經數十年的實踐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終於迎來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然而,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目前各個市場主體圍繞元宇宙展開的商業行為在整體上呈現出相對無序的發展狀態,所採取的相關舉措可能蘊含著不同層面的法律風險,涉及六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雖然當前我國不斷強化對於虛擬財産的規制,但截至目前,關於虛擬財産的法律屬性及交易機制等方面,在立法層面尚無清晰規則。尤其是伴隨著元宇宙這種新型業態的出現,相關虛擬財産的確權與利用將會呈現出更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對於元宇宙運營方而言,其在構建虛擬商業場景的過程中,應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戶虛擬財産的完善體系。

  元宇宙基於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這一特質意味著用戶的大量個人資訊不可避免地將被導入運營平臺。如何有效貫徹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顯然是元宇宙項目主體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

  2021年:元宇宙元年

  歷經數十年的實踐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終於迎來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2021年3月,被稱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正式在紐交所上市,上市首日市值便突破400億美元;2021年10月,社交媒體巨頭Facebook宣佈將公司改名為Meta,計劃在5至10年內轉型成為元宇宙公司;2021年11月,微軟在Ignite大會上也明確宣佈了發展元宇宙的具體舉措。此外,元宇宙的發展浪潮也波及到政治層面,2021年11月,虛擬世界平臺Decentraland公司發佈消息稱,巴貝多將成為首個在“元宇宙”中設立大使館的主權國家。

  與此同時,騰訊、字節跳動、萬興科技、中青寶、網易等國內企業亦加快佈局元宇宙的商業步伐,大批網際網路企業巨頭和其關聯企業爭相申請註冊元宇宙相關商標。在一級市場上,高瓴資本、紅杉資本、真格基金、五源資本、險峰長青、晨興資本、星瀚資本等一線投資機構,均已開啟元宇宙賽道佈局,涉及虛擬社交平臺、虛擬偶像、遊戲等諸多産業。

  據不完全統計,僅2021年11月,國內VR/AR投融資就達12筆。其中,鯤遊光電完成近4億元的B+輪融資。就遊戲市場而言,在2021年,圍繞VR/AR技術的投資佔比明顯上升,達到了4.31%,高於2020年的2.56%。此外,近期尤為引人關注的是,北京飛天雲動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擬在香港主機板上市,其中“元宇宙”正是其招股書的主要“賣點”。“國內元宇宙第一股”是否由此誕生,頗值期待。另外,由深圳童話爸爸文旅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國內首家元宇宙主題樂園”即將落地深圳光明小鎮,“本土童話IP+沉浸式科技體驗”或將激發嶄新的商業娛樂模式。除了商業實踐的積極探索之外,關於元宇宙的理論研究亦在持續推進,安信證券元宇宙研究院、萬興科技元宇宙研究院、速途元宇宙研究院、張家界元宇宙研究中心、肇慶(德慶)鄉村振興元宇宙研究中心等元宇宙研究機構紛紛建立。

  值得一提的是,元宇宙並未僅僅停留在專業人士的分析語境、資本的開發運用場景中,同時也在社會大眾中形成了廣泛的討論熱潮,引發強烈的傳播效應,幾乎佔據了2021年各大年度熱詞榜單。據不完全統計,“元宇宙”一詞分別入選了“《柯林斯詞典》2021年度熱詞”“2021年度十大網路用語”“《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語”。針對這種現象,數鏈數字金融研究院學術與技術委員會主席朱嘉明教授感嘆道:“2021年,可以被稱為元宇宙元年。”

  元宇宙的發展圖景:基於法律規制的問題導向展開

  2021年,儘管全球科技巨頭在元宇宙各個領域展開了激烈的市場競爭,具體涉及硬體及作業系統、後端基建、底層架構、核心生産要素、內容與場景等多個領域,但實質上,關於元宇宙的核心概念及本質屬性等基礎內容,仍然存在諸多分歧。根據當前較為流行的觀點,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連結與創造的,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是具備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此種空間的構建有賴於眾多核心技術的支撐,例如區塊鏈技術、交互技術、電子遊戲技術、人工智慧技術、網路及運算技術、物聯網技術等。可以預見,在2022年,關於元宇宙的資本競爭將會進一步加劇,相關的技術推進亦會有明顯加快。

  不過,值得警惕的是,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目前各個市場主體圍繞元宇宙展開的商業行為在整體上呈現出相對無序的發展狀態,所採取的相關舉措可能蘊含著不同層面的法律風險。對此,本文嘗試從法律實踐角度出發,對元宇宙可能涉及的六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一番梳理,希望能借此激發更多理性的思考。

  (一)虛擬財産的權利歸屬及流轉利用問題

  在元宇宙的虛擬世界中,用戶身份需要以技術措施實現映射,而用戶虛擬財産的歸屬和利用,則涉及諸多規制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20年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明確增加了“網路侵害虛擬財産糾紛”,充分反映出了此種糾紛在實踐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也明確指出:“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産、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産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網際網路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為妥善調處網路虛擬財産相關糾紛提供了典型範例,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對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水準。需要説明的是,雖然當前我國不斷強化對於虛擬財産的規制,但截至目前,關於虛擬財産的法律屬性及交易機制等方面,在立法層面尚無清晰規則。尤其是伴隨著元宇宙這種新型業態的出現,相關虛擬財産的確權與利用將會呈現出更為複雜的法律問題,有待進一步探索。對於元宇宙運營方而言,其在構建虛擬商業場景的過程中,應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戶虛擬財産的完善體系。

  (二)如何確認NFT的資産屬性以及NFT産權保護問題

  NFT(non-fungible token,可被譯為非同質代幣、獨份代幣或不可替換代幣)是一種應用區塊鏈技術驗證的數字資産,同時以“數字藝術品”這一名稱被投資者熟知。NFT與元宇宙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前者是連結現實與元宇宙最為重要的橋梁與載體,後者則為前者提供應用場景,使得NFT的使用更為貼近真實生活。在2021年,NFT引爆了整個國際藝術市場,各類天價藝術作品層出不窮,引發廣泛關注。國內不少領域的知名IP,亦紛紛通過騰訊幻核、鯨探(原名“螞蟻鏈粉絲粒”)等平臺發售,引發數字藏品熱潮。但與此同時,業內也存在一些假借數字文創,行炒作、詐騙之實的不規範行為。為了進一步規範數字藏品市場的發展,2021年10月31日,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中國美院、湖南省博物館、安徽文交所、螞蟻集團、京東、騰訊等機構共同發佈了《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意在強化行業自律,共建良性的數字文創行業發展生態。但是,《公約》畢竟反映的是一種倡導呼聲,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數字文創行業的亂象,尚待觀察。而且,《公約》所規制的數字藏品,與NFT的內在邏輯和發展路徑有所不同。例如,《公約》堅持倡導賦能實體經濟、杜絕虛擬貨幣、防範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等理念,嚴格抵制通過份額拆分、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方式變相發行金融産品。而NFT無準入門檻、無實名、公鏈系統缺乏風險管控機制的特性,使其不可避免地成為炒作對象,存在一定的金融風險隱患。面對將來可能在國內掀起浪潮的NFT産業,應作何種規制,顯然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前瞻性思考。從法律視角來看,NFT的法律屬性應當如何定位,NFT的發行者應被如何規制,與NFT相關的稅收規則應被如何框定,NFT涉及的智慧財産權又該被如何厘清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均尚不清晰。

  在海外,涉嫌NFT的侵權糾紛已經出現。例如,2021年12月,美國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在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展上推出了100個“MetaBirkins”系列NFT手袋。隨後,法國奢侈品牌Hermès(愛馬仕)發表官方聲明,指控前者未經其授權進行創作和銷售。愛馬仕集團的一位代表向英國《金融時報》表示,“MetaBirkins”系列剽竊了愛馬仕鉑金包的設計,Mason Rothschild正在元宇宙中侵犯品牌的商標權。可以預見,隨著國內NFT市場的漸趨興起,此類法律問題也將進一步在實踐中出現。從事NFT産業的商業主體在推進市場佈局的同時,需格外注重對此類侵權現象的規避。

  (三)元宇宙運營平臺的主體資格及運作規制如何規範

  當前各大公司爭相推進的元宇宙項目,從本質上來説均是為了服務於獲取商業利益的市場需求,這也決定了其與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的規制密不可分。自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來,我國平臺經濟總體上呈現出穩步發展的有序態勢,但發展不規範、不充分、存在風險和短板等問題仍然存在。為了應對此類問題,2021年我國針對平臺經濟出臺了一系列舉措。對於元宇宙平臺公司而言,其需要嚴格落實相關政策法規,持續強化自身的合規治理體系。

  一方面,從平臺設立的角度來看,從事電信經營業務的元宇宙平臺公司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依法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5條的規定,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的元宇宙平臺,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根據《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的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

  另一方面,從平臺運作的角度來看,元宇宙平臺可能運營多項網際網路業務,其不僅需要嚴格遵循現行法的相應規範,也需要及時跟進最新的立法修法趨勢,並據此及時調整自身的合規策略。僅在2021年間,便有大量可能涉及元宇宙平臺的立法徵求意見稿見諸報端,需要引起平臺方的高度重視。例如,自2021年8月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先後發佈了《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徵求意見稿)》《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等。除了及時跟進相關草案的規制內容,元宇宙平臺公司還可以結合自身及行業發展需求,積極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以此方式實質性參與立法。

  (四)如何保障數據安全

  元宇宙內不同應用之間、元宇宙和外部設備間的數據交互過程,以及外部設備採集、存儲、處理、分發、利用和處置個人行為數據的過程,在技術層面上需要區塊鏈相關的分佈式網路、共識機制、智慧合約、隱私計算等加以支撐,在法律層面上則需要受到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早在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便已對“數據的安全可控”作出原則性規定。2021年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作為我國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則系統性地聚焦于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隱患,加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本制度。其中,該法于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循一系列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對於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元宇宙公司而言,應當依法嚴格履行此類義務。例如,元宇宙平臺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以數據安全法為基礎,相關試點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例如,2021年12月,《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工業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的發佈,便是致力於通過試點工作探索構建工業領域數據安全管理體系,有效保障數據安全,推動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此外,我國也在大力推進數據安全的相關配套立法。例如,2021年9月,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工業和資訊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2021年10月和11月,先後發佈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和《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等。對於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元宇宙公司而言,需要及時關注跟進相關數據安全立法,建立健全平臺數據合規體系。

  (五)如何制定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範及具體操作指引

  元宇宙基於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這一特質意味著用戶的大量個人資訊不可避免地將被導入運營平臺。如何有效貫徹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顯然是元宇宙項目主體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近年來,我國對於個人資訊保護的力度持續加大,法律規制日益精細全面。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均對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2021年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構成了我國個人資訊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立法,對於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生態、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元宇宙運營方在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用戶個人資訊時,均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66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或者處理個人資訊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將依法承擔“責令改正”“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責任。

  在部門規章層面,工業和資訊化部于2013年7月發佈了《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國家郵政局于2014年3月發佈了《寄遞服務用戶個人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和《郵政行業安全資訊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于2019年8月發佈了《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2021年5月,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信管理局發佈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個人資訊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在司法實踐層面,一方面,我國積極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及辦案指引,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指引》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頻頻發佈個人資訊典型案例,為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實踐適用提供指導。

  除了法律、規章、司法解釋之外,相關部門針對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還出臺了大量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對於從事個人資訊處理的元宇宙運營方而言,一方面應當嚴格遵循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參酌相關標準、指南,不斷完善自身個人資訊合規的體系構建。

  (六)刑事風險中的培訓風險及交易風險問題

  伴隨著元宇宙元年的東風,不少機構儘管對此尚一知半解,但已經敏銳地嗅到了其中隱藏的巨大利益。在逐利思維的驅使下,各種元宇宙培訓班已經遍佈網際網路,其中也可能存在以培訓之名行傳銷之實的現象。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組織策劃傳銷、參加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等,均為違法行為,將在不同程度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在滿足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要件時,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該罪的具體適用作了更為清晰具體的闡釋。無論是對於培訓者、還是對於受培訓者而言,都需要高度警惕涉嫌傳銷的元宇宙培訓活動。

  此外,在NFT的法律屬性尚未明確的背景下,如果相關平臺過於盲目地開展與NFT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不僅可能導致民事與行政責任的追究,嚴重者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等刑事犯罪。這要求商業主體應更為慎重地參與到NFT的市場佈局之中,通過構建系統的合規體系,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結語

  在過去的2021年,元宇宙引發了國內外各大網際網路平臺公司強烈的競爭佈局,也激起了眾多網際網路用戶對虛擬世界的無限遐想。轉眼間,元宇宙元年已然呼嘯而過,但是這股元宇宙的東風不會停歇。據彭博資訊預測,到2024年,元宇宙的市場規模將達到8000億美元;普華永道預測,到2030年元宇宙的市場規模將達到1.5萬億美元。不過,元宇宙並非僅僅是資本競逐下的經濟業態,還涉及技術、倫理、道德、政治等多個維度。隨著元宇宙更加深入的發展,還將呈現出更多新的業態和新的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希望在元宇宙的“熱”潮之下,進行更多的“冷”思考,從不同層次的法律視角描述元宇宙發展的規範圖景。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撰稿:董月英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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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證券報    | 撰稿:董月英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