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普陀沈家門某餐飲店就餐時,走向服務台的路中因地滑摔倒,手機螢幕摔碎。關於手機維修費的問題,劉先生與商家協調未得到滿意答覆。近日,劉先生向普陀區消保委投訴。
劉先生説,該餐飲店未及時清理乾淨地面上倒翻的飲料,導致自己滑倒摔壞手機,需要更換手機外殼和手機內外屏共計費用4699元,應由商家全額賠償。事發後,餐飲店工作人員陪劉先生前往手機店維修手機,但在聽聞維修費用報價後,餐飲店表示不予全額賠償。
消保調解人員在聽取雙方陳述後,認為該餐飲店當時雖已及時清理了地面,但並沒有擦乾地面,地面濕滑是導致劉先生摔倒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説,商家雖然盡到了告知義務,但並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商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經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由該餐飲店一次性賠償劉先生2800元。普陀區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對雙方調解結果予以司法確認。
來源: 舟山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陳曉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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