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溫州進一步優化調整疫情防控相關措施。連日來,不少市民購藥買藥,備置防疫物品。12月6日,為確保新形勢下防疫物資及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發佈提醒告誡函,要求涉疫産品市場不得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具體通知如下: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涉疫産品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進一步調整優化,為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進一步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確保我市新形勢下防疫物資及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價格自律,依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品質合格的商品和相關配送等服務,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
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網路經營者應當通過網路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
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資訊。
(四)
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
(五)
不得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六)
除生産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七)
各經營者要積極組織貨源滿足群眾生活需求,特別是米麵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經營者,要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嚴格控制進銷差價在合理範圍內,不能單純以盈利為目的,要切實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義務。
(八)
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
本提醒告誡函發出後,各相關生産經營戶應當加強價格自律,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對經提醒告知後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情節嚴重的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涉嫌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有關票據憑證並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王艷瓊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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