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約定房産和兩個兒子都歸女方所有,張女士和前夫已經好聚好散。可令張女士沒想到的是,離婚兩年後,自己居住的房産卻被牽涉進前夫的債務中。經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依法監督,張女士和孩子的安居之所有了保障。
“什麼,我的房子被查封了?”2023年春節前夕,從外地回到家中的張女士突然發現自家大門口被法院貼上了查封公告,上面寫明法院將對該房産進行司法拍賣,要求張女士和前夫王先生及時騰房。張女士急忙給前夫打電話詢問,這才得知是前夫買車引發了債務糾紛。
原來,張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時,約定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房産歸張女士所有,待兒子成年後,該處房産歸兒子所有,張女士擁有對該房産的永久居住權。因張女士無力一次性還清房貸,該處房産一直未能變更登記到張女士名下。而早在2017年,王先生通過向紹興市柯橋區某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汽車,因未能正常履行還貸義務,擔保公司替王先生代償了部分款項後,將對他的追償權轉讓給了某資産管理公司。該資産管理公司向王先生追償無果後,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2022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先生支付代償款項及相應的資金佔用損失。資産管理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後,2023年初,法院決定對王先生名下的該處房産進行司法拍賣。
“明明離婚協議約定這房子歸我,兩個兒子由我負責撫養,要是沒有了房子,我和兩個兒子住哪兒啊?”張女士覺得很委屈。2023年4月,她抱著一絲希望向柯橋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法院無權拍賣該處房産。
收到監督申請後,檢察官第一時間開展調查核實。經查,張女士目前居住的房子的確是她與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兩人離婚後一直由張女士負責每月償還房貸,但雙方並未就永久居住權訂立合同,也未向房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離婚後,張女士與兩個兒子長期居住在該房屋內,該房屋是他們的唯一住房。
“本案中,雖然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案涉房産已與王先生無關,但該約定僅在王先生與張女士之間有約束力,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檢察官意識到,從法律層面而言,案涉房産依然屬於張女士和王先生的共有財産。因此,法院在王先生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的情形下,有權在王先生對該房産享有的份額內予以強制執行。
房子沒了,張女士母子的安身之所也沒了;債務不還,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何在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讓張女士母子三人住有所居、住有所安?這成為辦理本案的最大難題。
經深入調查,檢察官發現擔保公司是以低於代償款項金額的價格,將對王先生的債權轉讓給資産管理公司的。從資産管理公司層面而言,該公司實際支付的價款遠小于生效判決書上確定的代償款金額,實際的損失也相應減少。
這會不會是一個突破口?為化解難題,檢察官通過多種渠道與在外打工的王先生取得聯繫,多次進行釋法説理。最終,王先生表示願意出面處理案涉糾紛。檢察官隨即與法院執行人員溝通對接,從法、理、情的角度建議法院暫緩對案涉房産的司法拍賣程式,以督促王先生積極履行債務,妥善處理案涉糾紛。
經檢法兩院合力引導,2023年7月,在保障資産管理公司權益的基礎上,王先生與資産管理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按照約定時間,近日,王先生支付了相應的和解款項,雙方糾紛就此了結。得知房子被“保住”後,張女士向檢察機關撤回了監督申請。
來源: 紹興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周宣印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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