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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臺管理辦法 提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發佈時間 | 2024-01-09 07:43:10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印發《浙江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2月1日起執行。

  《辦法》對基金籌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用於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資金應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基金籌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財政補貼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

  基金支出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範圍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及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基金支出的項目為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支出、醫療費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並分別對支出項目的概念範圍進行界定。

  基金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通過支出戶進行撥付,已實行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醫療救助對象。

  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的,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由醫保部門將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資助標準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參保資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大病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補助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的,由醫保部門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財政專戶撥付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直接支付醫療救助對象。

  各地財政、醫保部門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按照規定做好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基金監督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專項用於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基金不得用於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運作和人員經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他用。

  存在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資訊,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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