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2016年為與女友結婚,出資450萬購買了海澱區某房屋,期間其女友趙某要求將房屋的50%份額作為彩禮登記在其名下。
事後雙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趙某返還産權被拒。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趙某僅支付了少數的款項,仍將産權辦至其名下,且王某無法拿出房子是彩禮的證據。
在此情況下,王某的請求實際是撤銷贈與,由於産權贈予發生在2016年,雙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請。
來源:安徽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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