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奚某媚(38歲,臨海人)攜帶女兒陳某某(7歲,台州臨海人),在明知從中高風險地區返回臨海需要被隔離管控的情況下,故意不向所在街道申報,並在奚某娜(40歲,臨海人)、高某(49歲,臨海人)的協助下翻下高速,逃避檢查進入臨海城區。
目前,奚某媚等4每人平均被隔離管控,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臨海市公安局已對奚某娜、奚某媚、高某等3人的違法行為依法受理案件並開展調查。
疫情防控無小事,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動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堅決不能觸碰底線和紅線,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影響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臨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2年4月27日
據“臨海發佈”4月27日22:45消息,臨海市人民法院、臨海市人民檢察院、臨海市公安局發佈關於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關於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應對當前臨海市嚴峻複雜的疫情防控形勢,全力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確保社會大局平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一、不配合落實防控管控措施行為
(一)中高風險地區來(返)臨人員拒不配合健康資訊查驗、核酸檢測、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居家健康觀察、日常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或者拒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四)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觀察期間擅自聚集、外出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五)出入小區、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以及防疫卡點、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場站時,不聽從工作人員告知、勸阻或者無視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實健康資訊查驗、規範佩戴口罩、測量體溫等防控管控措施,以中途更換交通工具、翻越高速公路護欄、故意繞卡避關等方式逃避防疫檢查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六)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拒不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的;
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擾亂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嚇、故意傷害防疫工作人員,故意損毀防疫財産等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控、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二)恐嚇、辱罵、毆打防疫工作人員的;
(三)盜搶、故意損毀防疫物資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七十五條、二百七十七條、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編造涉疫虛假資訊、散佈涉疫謠言等行為
編造虛假疫情、侮辱性、煽動性等資訊,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侮辱性、煽動性等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一條、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將依法依規從重從快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臨海市人民法院
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臨海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7日
來源:浙江線上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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