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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登記在未成年兒子名下,男子賣出過戶時遭主管部門拒絕
澎湃新聞 · 張劉濤 | 發佈時間2022-04-27 10:01:33    

  日常操作中,有時父母會把購置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樣的房屋出售時很可能會被房屋主管部門拒絕過戶。

  澎湃新聞4月26日從浙江紹興嵊州市法院獲悉,該院日前辦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父母因隨意出售未成年子女房産,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被主管部門拒絕。出讓方隨即被買方訴至該院。

  嵊州的楊先生(化姓)和妻子將一套房子登記在他們未成年的兒子小楊名下。2018年5月,楊先生準備把兒子名下的這套房子出售,並與嵊州某房産仲介負責人劉某(化姓)達成協定,總房款為74.5萬元,當月,劉某先後向楊先生支付房屋定金5萬元及首付款29.5萬元,並於支付房款當日補簽《房地産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剩餘房款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由於小楊屬於未成年人,最終楊先生作為監護人,代替兒子在契約上簽名捺印。

  讓交易雙方沒想到的是,待房款支付完畢後,今年3月,雙方前往主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不動産權登記部門以産權人小楊為未成年人、交易不是為維護房主利益為由,拒絕過戶。

  由於無法辦理産權登記,劉某將小楊及其監護人楊先生訴至嵊州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地産買賣契約》有效,判令小楊協助劉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在受理該案後,嵊州法院承辦法官經細緻調查後認定,原有買賣方案存在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也不符合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而在實際司法操作中,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健康,像支付學費、治病等情況,或是為未成年支付侵權賠償款,改善未成年生活居住環境等情形,是可以處理未成年人財産的。

  但這一切的前提是監護人必須拿出充分證據,如購買了學區房,需提供學區房買賣合同或購買憑證;如未成年人需要手術治療或住院治療,需提供醫療費發票、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等;如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或推搡同學等造成他人受傷,需要支付他人醫療費,需提供賠付憑證、他人醫療費用憑證等。

  法官表示,本案中,劉某雖然對該房産支付對價,但監護人楊先生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買賣案涉房屋是出於兒子教育支出、醫療費用支出等利益考量,僅憑監護人與他人合意作出調解協議,可能會産生任意處置未成年人財産的社會導向,導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最終,原被告雙方在開庭前達成調解意向,並最終撤訴和解。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張劉濤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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