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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兒子池塘溺亡,父母狀告其未滿4歲玩伴索賠被法院駁回
澎湃新聞 · 葛熔金 通訊員 海薇 | 發佈時間2022-04-22 14:45:16    

  2歲的兒子在池邊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將未滿4歲的玩伴和當地村委會訴至法庭,索賠損失計128萬餘元。

  4月22日,澎湃新聞從浙江海寧市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准許被告村委會自願人道主義補償原告2萬元,判決已生效。

  2018年9月,張某夫婦帶著剛出生的幼子小張到海寧務工,租住許村鎮某村,距出租屋約250米處有個廢棄池塘。2020年11月3日9時許,鄰家未滿4歲的小黃與2歲的小張到池塘邊玩。過了一會,小黃髮現小張不見,喊“小弟弟”並尋找。當日10點多,小黃到小張住處告知張某“小弟弟”不見了,張某在附近沒找到,11點多再次尋找未果。小黃回家後又與其母一起尋找,也沒結果。

  當日下午,小張母親報警,民警在池塘西北角發現漂浮的小張,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夫婦認為,小黃在小張落水後未及時呼救,且池塘屬公共場所,村委會作為管理人疏于採取安全措施,無人監管,且無設置明顯警示標誌,致使小張溺水而亡,將村委會、小黃及其監護人訴至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28萬餘元。

  海寧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夫婦作為小張監護人,應對租住房屋附近的環境、潛在的危險等有一定認識,但未能盡到教育、監護之責,任由小張在池塘邊玩耍,對其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發時小黃不滿4周歲,與小張結伴至池塘邊玩耍,並未看見小張落水,在發現小張不見後即呼叫“小弟弟”並尋找,又告知小張父母,回家後與母親再次尋找,已盡到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等適應的救助義務,對小張的死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監護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廢棄池塘,並非法定公共場所,村委會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其次,池塘封閉性較強,水渾濁、骯髒,一般人不會靠近,村委會雖不負安全保障義務,但已採取用水泥板、磚塊阻擋等措施,故對小張的死亡不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葛熔金 通訊員 海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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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葛熔金 通訊員 海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