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黑河首起惡勢力案13名被告人再審後判無罪,11人已申請國家賠償
澎湃新聞 · | 發佈時間2022-04-21 09:11:00    

  13名被告人的無罪判決梁明等13人涉惡犯罪團夥案件,是黑河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日前,梁明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該案經再審程式後,梁明等13每人平均被判無罪。目前,除梁明梁柱兄弟二人因疫情受困外地尚未申請國家賠償外,其餘11每人平均已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梁明是黑河市五龍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五龍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此後,梁明的多名親屬、下屬作為梁明惡勢力團夥成員先後到案。該團夥成員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産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2018年11月,黑河市愛輝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産經營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一千七百萬元;被告人梁成龍、魏欣等12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梁明等人不服並上訴,黑河中院二審後將該案發回重審。後經重審一審、二審,梁明等13人仍不服判,並向黑龍江高院提出申訴。黑龍江高院指定大慶中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大慶中院將前述有罪判決撤銷後,指令大慶市龍鳳區法院重審,梁明等13名被告人獲無罪判決。

  討要工程款牽出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2014年,黑河市鴻鑫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鴻鑫公司)開始開發黑河市北國明珠房地産項目,五龍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承包了這一工程的施工。據相關司法文書顯示,在鴻鑫公司和五龍公司的合作過程中,因五龍公司討要工程款等事項,“被告人梁明、曲東洋等人惡勢力團夥,針對鴻鑫公司實施多起犯罪”。

  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産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

  2018年5月7日,梁明、梁成龍、曲東洋、劉百成、車愛勇在黑河市愛輝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8日,辛洪波、王力平被抓;同年6月1日、7月18日,宋超剛、梁淑玲、梁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7月19日、7月20日,魏欣、張偉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同年8月15日,席志麗被抓。

  據梁明的一位親屬介紹,梁明的同案犯包括他的6名親屬,梁成龍是梁明的兒子(五龍公司出納),梁淑玲是梁明的妹妹,席志麗是梁明的弟妹,梁柱是梁明的哥哥,張偉是梁明的妹夫,曲東洋是梁明的外甥。

  2018年11月28日,新華社報道稱,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27日一審公開宣判梁明等13人涉惡犯罪團夥案件,被告梁明等13人被分別處以一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是黑河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

  上述報道稱,2014年,黑河市某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項目,被告人梁明挂靠某建築工程公司承包該項目一期建築工程施工。2014年至2017年期間,以梁明為首的13人惡勢力犯罪團夥,對該房地産開發公司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破壞生産經營、虛假訴訟犯罪活動,並非法拘禁他人,嚴重擾亂該房地産開發公司的正常生産經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相關法律,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梁明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産經營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一千七百萬元。被告人梁成龍、魏欣等12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申訴後獲再審

  一審宣判後,梁明等13人不服並上訴。

  2019年7月16日,黑河中院作出判決,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同年12月6日,愛輝區檢察院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梁成龍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2020年9月24日,愛輝區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梁明被判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産經營罪,決定執行有限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900萬元。第二被告人梁成龍被判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産經營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其餘魏欣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時,愛輝區法院重審一審時還認為,公訴機關關於本案為惡勢力犯罪的指控不當。

  宣判後,愛輝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而梁明等13名被告也再次提出上訴。

  2020年12月17日,黑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相比重審一審判決,梁明、梁成龍、魏欣的罪名均多了一項虛假訴訟罪,但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的刑期,梁明仍是十八年,梁成龍仍是九年八個月,魏欣仍為六年。席志麗犯虛假訴訟罪,刑期由五年改為三年六個月。其餘9人罪名及刑期未變。

  之後,梁明等13名被告人及其親屬分別向黑龍江高院提出申訴,黑龍江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分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大慶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2021年9月3日,大慶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重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並指令大慶市龍鳳區法院重審。

  13人全部改判無罪

  2021年12月28日,龍鳳區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鳳區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針對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龍鳳區檢察院認為,該案涉及罪名有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的是不構成犯罪。13名被告人也均辯解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們的辯護人亦全部做無罪辯護。

  龍鳳區法院審理後,針對原公訴機關愛輝區檢察院的指控,根據本案事實、證據,結合龍鳳區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進行了評判。

  其中,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龍、魏欣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鴻鑫公司與梁明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鴻鑫公司長期使用梁明的借款未償還。認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鴻鑫公司索要財物及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梁成龍、魏欣、席志麗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龍鳳區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梁明與鴻鑫公司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後梁明授意魏欣將債權轉讓給席志麗,鴻鑫公司方以出借據的形式確認了上述債權。梁明以席志麗的名義起訴鴻鑫公司要求償還欠款不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

  此外,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明等構成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産經營罪、強迫交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成龍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22年1月26日,龍鳳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梁明、梁成龍、魏欣、席志麗、劉百成、梁柱、曲東洋、辛洪波、王力平、車愛勇、梁淑玲、張偉、宋超剛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鴻鑫公司的訴訟請求。

  4月19日,梁明告訴澎湃新聞,目前13人中只有他和梁柱因為疫情困在外地,還沒申請國家賠償。梁明説:“當初要錢沒要到,結果吃了官司。鴻鑫公司至今還欠我2000多萬元,其中有工程款,有農民工工資,我自己也背著很多外債。”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