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原浙江環保廳一處長受賄被追訴“自洗錢”犯罪,退贓1546萬
法治日報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4-20 09:37:09    

   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46萬餘元的受賄案件,一筆124萬餘元的贓款,5個毫不相干的銀行賬戶,背後竟隱藏著一條“自洗錢”犯罪線索。

  近日,經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通過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追加起訴,法院以受賄罪、洗錢罪一審判處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顧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毫無技術獲贈“技術股”

  曾任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輻射環境管理處處長的顧某,手握全省輻射項目監管、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等重要職權。不少人為了讓手中的項目能夠順利獲批,用各種方式向顧某送禮,李祥(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2012年,在顧某關照下,李祥負責的某輻射項目順利驗收,李祥心存感激,兩人來往頻繁起來,關係日漸熟絡。兩年後,李祥因想讓正在籌備的某環保項目在浙江落地,再次找上顧某,希望對方在項目協調、審批等過程中給予幫助,同時也表達了一起“合作經營”的想法。

  顧某為了幫助該項目落地,主動上下協調、積極對接。儘管因為種種原因,該項目最終未能在浙江落地,但為了兌現前期“合作”的承諾,也為了長遠考慮,李祥仍以“技術股”名義贈送了顧某該項目價值人民幣124萬餘元的“乾股”。

  “我沒有提供任何技術,也沒有參與經營,李祥之所以免費給我‘技術股’,一方面是為了感謝我在他2012年的項目上給予的關照,另一方面是因為這個項目我是出過力的,當時也説好要一起‘合作’……”對於李祥“上道”的操作,顧某當即欣然接受了。

  為了逃避追查,顧某在收受“乾股”時,特意安排自己哥哥代為持股,還借用哥哥賬戶對接相關資金往來。

  5次轉賬將贓款“洗白”

  “賣了‘乾股’後的資金,是轉到我哥哥卡裏的,後來被我轉到公司賬上用來還債了。”2022年1月,海鹽縣檢察院提前介入縣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顧某涉嫌受賄案件,在進行洗錢犯罪線索“一案雙查”時,顧某筆錄中的這一句話引起了承辦檢察官柏水英的注意。

  這筆贓款是怎麼轉到公司賬上的?其中是否涉嫌洗錢?帶著這些疑問,檢察官列出了補證意見,建議監察機關對該筆贓款的流向展開調查。

  2021年6月,顧某為緩解資金壓力,將上述“乾股”全部出售給李祥團隊人員,得到的124萬餘元經安排直接打入了他哥哥的賬戶。

  “錢款打入他哥哥賬戶,只能説明顧某利用哥哥代為收受賄賂,要想查明顧某是否有‘自洗錢’犯罪行為,必須對該筆贓款的資金流開展全鏈條調查。”為此,海鹽縣檢察院在前期監察機關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補充調取了贓款流經賬戶的交易流水以及涉案公司的財務賬冊,全面查明洗錢犯罪經過。

  經查,顧某哥哥收到錢款後,根據顧某的指令,次日便全款轉賬給了乙公司管理人員王雲(化名)。緊接著,王雲在顧某的安排下,以個人償還公司債務的名義將贓款全額匯入了甲公司對公賬戶。5日後,甲公司又以支付公司間資金往來款的名義,將包含贓款在內的300萬元打入了乙公司的對公賬戶,最終被乙公司轉賬給他人歸還債務。

  在上述轉賬過程中,贓款先後與甲、乙公司日常營業資金相混同,其真實來源和性質已難以辨識。

  檢察官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顧某名義上雖與甲、乙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但事實上他是兩家公司背後的實際控制者,贓款的轉移也均是在他的安排下進行。

  經此,這筆124萬餘元贓款以公司、個人間正當債務清償為名,在短時間內經歷了顧某哥哥、王雲、甲公司、乙公司、債權人5個賬戶的流轉,通過賬戶轉移和資金混同,已完全被“洗白”。

  檢察追訴“自洗錢”犯罪

  海鹽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顧某為逃避追查,不僅讓其哥哥出面代為收受賄賂,更是通過多個賬戶轉賬、與公司資金相混同等手段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構成洗錢罪。

  “檢察官,我只是將受賄款通過他人賬戶轉移而已,這種情況之前都只定受賄罪的,怎麼現在還要定洗錢罪呢?”起初,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顧某疑惑頗多。

  為此,檢察官詳細向顧某講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洗錢罪的修改內容,並出示了全國各地關於“自洗錢”犯罪的生效判例。經過檢察官耐心釋法説理,顧某對洗錢罪的指控心服口服,並表示對受賄罪和洗錢罪均自願認罪認罰。

  “該案犯罪金額特別巨大,辦案中,我們也一直將追贓作為重點工作,積極督促犯罪嫌疑人儘快退贓。”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柏水英多次向顧某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告知退贓情況是獲得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督促顧某及時退贓。最終,在顧某的主動要求下,其家屬代為退出1546萬餘元的全部贓款。

  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海鹽縣檢察院于3月7日在起訴顧某犯受賄罪的基礎上,直接追加起訴其洗錢罪。

  3月29日,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並依照被告人顧某的犯罪數額、犯罪情節以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顧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