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海寧市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在全市上下同心抗疫的同時,仍有極少數人員置若罔聞,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影響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風險。
案例一
4月8日,羅某某(男,33歲)作為海寧市許村鎮某副食品店經營者,在疫情防控期間未按規定暫停營業,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4月8日,羅某某被海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
案例二
4月7日,王某(男,38歲)違反疫情規定,居家隔離期間,擅自離開住處,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4月7日,王某被海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
案例三
4月5日,賈某某(女,24歲)未嚴格遵守防疫規定,私自穿越防範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4月5日,賈某某被海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
案例四
4月3日,唐某某(男,29歲)駕駛小型汽車進入海寧市黃灣鎮某小區時,不配合門口工作人員亮碼測溫工作,直接闖入,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4月3日,唐某某被海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
海寧“4.2”疫情以來,海寧警方已行政處罰涉疫違法人員23人,刑事立案2起。
警方對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和接觸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或者係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按規定主動報告的,引起疫情傳播的,將嚴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等違法犯罪行為實行“零容忍”,堅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全力織密織牢疫情防控防線,努力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創造良好有序的治安環境。
來源:浙江線上 | 撰稿:海寧公安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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