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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試行“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中新網 · 王君妍 | 發佈時間2022-04-09 10:31:41    

   記者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為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支援經濟發展,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保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及市稅務局日前印發《天津市實習生和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適用該辦法。用人單位自願為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及相關管理。

  《辦法》不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擁有充分的選擇權,可自願決定是否為使用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或者超齡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本辦法接受相關管理。

  其中,《辦法》所稱實習生,是指年滿16周歲、按規定參加學期性跟崗和頂崗實習的全日制學歷教育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在校學生;超齡從業人員,是指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未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

  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持與職業院校和實習生簽訂的三方實習協議,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三方實習協議應載明實習生個人基本資訊、實習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

  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持與超齡從業人員簽訂的用工協議,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超齡從業人員未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後,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用工協議應載明從業人員個人基本資訊、從業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外省市社會保險參保及待遇享受情況等內容。

  實習生、超齡從業人員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護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五級、六級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可與參保人員協議約定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來源:中新網    | 撰稿:王君妍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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