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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檢法:疫情期間不按規定戴口罩,依法處罰
中國網 · 鄭州發佈 | 發佈時間2022-04-01 13:58:19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鄭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鄭州市疫情防控形勢嚴峻複雜,外防輸入壓力持續增大,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不掃碼登記

  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經告知拒不掃碼登記,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疫情期間不按規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

  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刻意隱瞞行程

  刻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或市場主體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清潔消毒,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資訊核查或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

  鄭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鄭州發佈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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