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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颱風天用暗管向大運河排污水被查 浙江公佈2021年提升執法效能典型案例
中國網 · 丁薩 | 發佈時間2022-03-29 11:18:58    

   為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近日,浙江公佈了2021年提升執法效能典型案例,首批典型案例共5起,涉及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五個地市。

  案例一

  杭州市富陽區某紙業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排放污染物”環境犯罪案

  案情描述:2021年1月2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例行打開“環保智管服”平臺查看排污企業監管預警“情報”時,發現某紙業有限公司線上監測pH、總氮數據在前日淩晨超標後迅速回落,同時排放流量加大。執法人員立即回溯關聯視頻,監控錄影顯示多名員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線上監測站房進行插拔採樣管、閒置監測探頭等操作,致使線上數據失真,以此掩蓋超標排放事實。

  固定數據、視頻證據後,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進行精密部署,于3月3日開展收網行動。為防止串供,到現場後公安機關立即控制相關人員,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四組執法人員同時開展調查詢問。在鐵證面前,相關嫌疑人吳某某、葉某某對其干擾線上監測設備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處理結果: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根據《行政執法相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于3月3日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部門依法立案查處,該企業污水站負責人吳某某和操作工葉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1年10月15日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吳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1月28日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葉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由富陽區公安分局移送至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0月18日,富陽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葉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

  寧波市北侖區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案

  案情描述:2021年7月8日起,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通過VOCs線上監控巡查,發現區域內某化工企業廠界VOCs線上數據出現偶發性異常情況。為進一步縮小溯源範圍,並鎖定可疑企業,北侖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出動VOCs走航車對該化工企業周邊進行走航監測,通過走航車邊行駛、邊檢測、邊反饋,描繪出污染地圖。執法人員同步對該化工企業廠區開展全面排查核實,未發現明顯産生VOCs的作業,結合現場風向情況以及VOCs走航車檢測出的特徵因子,綜合分析研判後將重點懷疑對象鎖定為該化工企業上風向的某高分子科技公司。

圖片 1.png

VOCs走航車路線圖(標紅部分為異常點位)

  執法人員遂即進入該高分子科技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同步使用無人機紅外線功能確定廠區作業情況,並對高處生産裝置和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近距離掃描和人工核查,發現該公司RTO爐膛溫度較高,導致應急閥門開啟,部分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從應急閥門處排放至外環境。同時,執法人員使用手持式VOCs檢測儀器進行檢測,核實污染源位置,經檢測閥門處VOCs濃度為201.9ppm。

圖片 2.png

無人機拍攝畫面(橙黃色為熱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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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使用手持式VOCs檢測儀進行檢測

  經調查詢問該高分子科技公司相關負責人,公司此套RTO裝置於2021年7月5日下午3時左右開始投用調試,投運後發現設施仍有所波動,經與設計單位、沸石轉輪廠家進行進一步溝通,設計數據與正式投産後實際情況有所偏差,導致了該情況的發生。其中7月9日異常情況持續了半小時左右,7月11日持續了7小時左右。應急閥門出來的廢氣是沸石轉輪濃縮氣及模頭氣的混合氣,主要污染因子為非甲烷總烴和環己烷。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通過調節工藝或降低生産負荷來減少進入RTO的廢氣濃度,同時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巡查頻次,及時發現並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現場檢查期間,該高分子科技公司已根據執法人員要求,立即調整工況,使RTO恢復正常平穩運作,廢氣達標排放。

  處理結果: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通知》(浙環發[2020]10號),北侖分局對該公司實施依法查處,處罰款10萬元。

  案例三

  溫州市文成縣藏匿深山非法煉鋁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描述:2021年3月15日早上10時,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文成分局接到文成縣公安局南田派出所電話,稱根據其內部公安線人掌握的線索,在文成縣玉壺鎮桃坑村隱藏著一家非法煉鋁加工點,在淩晨半夜偷偷生産,排放的爐渣、廢氣污染嚴重。該非法加工點藏匿于深山老林中,位置隱蔽破案難度大,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文成分局立即啟動生態環境、公安聯動機制,成立聯合專案組。執法人員先於3月15日下午前往現場進行踩點,為避免打草驚蛇,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進行定位偵查,發現該非法加工點現場雖然沒有生産,但保留有熔化爐,鼓風機等煉鋁設備,有仍在生産的痕跡。聯合專案組當機立斷,決定趁熱打鐵于3月16日淩晨開展聯合執法行動。3月16日淩晨3時,專案組執法人員直奔現場,當場抓獲2名正在從事非法生産的操作工人楊某某和金某某,現場查獲已加工完成的鋁錠和傾倒在山林裏的鋁灰渣廢物。

  經進一步調查,該2名涉案人員又供述前段時間曾在文成縣南田鎮新岳村東壟進行過非法煉鋁,辦案人員馬不停蹄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該非法加工點已停産,現場發現有大量隨意傾倒的鋁灰渣廢物等。經生態環境與公安部門日夜連續奮戰,此次行動共查獲鋁灰渣廢物5.5噸,鋁錠658條,約4噸。抓獲涉案人員楊某某、金某某與加工點負責人朱某某。

  處理結果: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規定,鋁灰渣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8,廢物代碼321-026-48),其非法傾倒鋁灰渣危險廢物超過三噸(實測有5.5噸)。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5月13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文成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文成縣公安局對3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並就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進一步偵查。

  案例四

  湖州市長興縣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違法使用“COD去除劑”干擾線上監測數據違法案件

  案情描述:2021年5月12日,根據公安部門模型預警提供的線索,市縣兩級生態環境、公安部門聯合對長興縣內一家重點排污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夜間突擊檢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南側藥劑倉庫中存放有“COD高效去除劑”10包,廢水排放口東南角放置著1根白色塑膠管,一端伸入到廢水排放口液面以下,另一端連接著二沉池北側的1個白色塑膠噸桶內,通過調取該公司的廢水排放口視頻,發現5月12日當天,該白色塑膠管確有向廢水排放口排放的行為。經採樣監測,該“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生態環境部有關通報顯示,主要成分為氯酸鈉的“COD去除劑”並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測定過程,使得COD的測定結果偏低。

  經調查,作為一家主要從事污水處理的重點排污單位,該公司為降低COD線上數值,長期多次將要成分為氯酸鈉的“COD去除劑”稀釋液經白色塑膠管注入廢水排放口水位液面以下,從而達到干擾排放水質線上數值的目的,該單位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環境罪。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5月17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將案件移送至長興縣公安局辦理。5月19日,長興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對4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21年12月30日,該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

  案例五

  嘉興市秀洲區某印染有限公司涉嫌以颱風惡劣天氣為掩護利用暗管向大運河排放污水案

  案情描述:2021年7月22日“煙花”颱風IV級應急響應期間,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接群眾信訪舉報,在王江涇鎮京杭大運河邊有企業涉嫌以颱風惡劣天氣為掩護,利用暗管偷排黑色污水。22日晚,秀洲分局執法人員租用船隻在舉報人反映的大運河周邊開展排查;23日淩晨1點左右,執法人員發現某印染企業煙囪東側河道距河岸10米處有深色污水冒出,隨即對該處排污來源開展進一步調查,最終發現該企業廠區東側回用水池污水和二沉池污泥水通過直徑約30釐米的地下暗管直排至距廠界東側2米左右的京杭大運河內。

  嘉興市秀洲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對大運河排污處、排污處上/下游、回用水池、二沉池分別採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回用水池、二沉池水樣總銻濃度分別超標2.27倍、11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分別超標3.7倍、142.5倍。當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兩部門通過組織人員開挖地下管道,進一步證實了該企業涉嫌通過暗管偷排污水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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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淩晨該企業正在向大運河偷排印染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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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淩晨對該企業正在偷排的污水進行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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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4日,對該企業向大運河排污的暗管進行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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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的向大運河排污的暗管,管徑300MM,埋深3米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企業實施查封,並責令停産整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該企業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于2021年7月28日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4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同時,嘉興市生態環境局秀洲分局對舉報人實施獎勵人民幣6萬元。

來源:中國網    | 撰稿:丁薩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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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    | 撰稿:丁薩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