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據媒體報道,廣東珠海中院對一起因員工打瞌睡被開除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2019年6月,小藝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時打瞌睡為由辭退並拒付賠償金。公司稱,小藝有4天淩晨出現睡著情況,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小藝稱,打瞌睡都發生在淩晨四五點,且時間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
小藝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屬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院。
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解約時,要兼顧情理,考慮合理性問題。小藝的違紀行為均在夜裏,並未嚴重影響崗位職責。小藝處於妊娠初期,屬特殊的生理階段,打瞌睡行為有其身體客觀原因。珠海中院認定小藝不構成嚴重違紀,駁回公司上訴,公司需支付賠償金48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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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懷孕後被辭退?檢察官提醒您:要維權
孕婦被公司違法辭退的可以向工會、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合同法》女員工在懷孕的時候勞動合同到期也要延續(不是續簽)到哺乳期結束,公司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來源:光明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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