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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發佈通告 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3-29 08:37:38    

   3月28日晚,杭州市公安局發佈《杭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全文如下:

  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以下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一、違反政府發佈的有關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的管理規定。

  二、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或接觸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以及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的。

  三、違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擾、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集中隔離、居家隔離、居家醫學觀察、日常健康監測等健康管理措施。

  四、按政府通告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活動的。

  五、在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計程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掃碼測溫、人員登記、身份核查、行程碼查驗等防疫措施,且不聽勸阻的。

  六、經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以衝卡或者故意繞行規避等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

  七、惡意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蓄意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擅自通過資訊網路等途徑散佈涉疫情資訊和公民個人資訊,侵犯隱私的。

  九、借用、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借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核酸檢測證明、通行證、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的。

  十、傷害、威脅、侮辱醫療救護人員、人民警察、黨政幹部、村社幹部、志願者等防疫工作人員的。

  十一、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非法生産、銷售、提供假藥、劣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或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産品的;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買強賣,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二、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的。

  違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特此通告。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8日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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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