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浙江省教育廳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浙江省教育廳基教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浙江省于2017年印發了《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全省學籍管理工作,為學校學籍管理提供了依據,簡化了辦理流程,方便了群眾辦事。但隨著我國基礎教育綜合改革邁入新階段,原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諸多方面已無法適應教育教學改革新要求。為進一步從制度上規範學籍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教育生態,浙江省對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完善和修訂。
《辦法》裏的一些新變化,我們也請省教育廳相關處室負責人幫忙“拎重點”。
一.升學
為了嚴格規範招生秩序和學籍管理,防止人籍分離、空挂學籍和跨省跨地區違規招生等行為,《辦法》新增了“未註冊初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準考試,不得註冊高中學籍”條款。這也意味著,以後學生不註冊學籍原則上不得參加中考。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非浙江省初中學籍但為浙江戶籍的學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回戶籍地參加浙江省初中學業水準考試”,保障了浙江戶籍省外學籍學生的權益,允許其回浙江參加中考並被錄取;同時意味著未回浙江戶籍地參加中考的學生,今後不能被我省普通高中錄取。
二.轉學
針對義務教育階段轉學,原則上父母或監護人工作和實際居住地變動,應予轉學;這裡不強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戶口一定要遷移到轉入地,強調的是工作和實際居住地的變化。但對於“搖號錄取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安排轉入學生”,以防止熱門民辦學校借轉學“掐尖”挖生源。
針對普通高中階段轉學要從嚴控制,主要是為了防止借轉學之名行違規招生之實等行為。高中生心智較成熟,且多數住校,不一定要跟隨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地變化而轉學。對於確有需要轉學的,除中考成績達到轉入學校錄取線外還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同時,鼓勵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互轉,以推進普職融通,也為後續出臺普職融通的政策提供學籍管理上的依據。
此外。新增了“在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畢業年級最後一學期、學期中途不得轉學”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規範招生,確有需要轉學的,可以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退學
《辦法》規定,對於年齡不足18周歲、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而對於年滿18周歲,即使仍未完成義務教育,但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對於普通高中學生,學校可予以退學。如:多次留級或休學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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