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記者從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獲悉,25日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我省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疫情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公立醫療機構抗原檢測價格5元/次,抗原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零差率銷售,按照“抗原檢測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取費用,合計收費不超過15元/次。
公立醫療機構單純進行抗原檢測的,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一般診療費;患者自測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費用。
在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及檢測試劑,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按甲類管理,支付範圍限發熱門診或具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影像學特徵的患者。
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歷年賬戶支付範圍。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直系親屬在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費用。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