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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後考研讀博,畢業提出離婚,法院:妻子獲家務補償十萬
中國網 · @廣西高院 | 發佈時間2022-03-08 09:48:13    

   林先生與譚女士2010年結婚,婚後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讀博,直到2016年博士畢業。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

  譚女士同意離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讀博的5年時間裏,自己用婚前積蓄及工資養育女兒、負擔家庭日常開支,並承擔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勞動,故譚女士提出了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的要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支援了譚女士的這一訴求。

  丈夫起訴離婚

  妻子提出家務勞動補償

  林先生訴稱,他與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婚後,雙方購買房山區某處房屋一套。因雙方一直處於分居狀態,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判令離婚,女兒由其撫養,並依法分割共同財産。

  譚女士認為,首先,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同意解除與林先生的婚姻關係。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間考研讀博,自己用婚前積蓄及工資養育女兒、負擔家庭日常開支,並承擔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勞動。

  “林先生攻讀研究生及博士,自己從財産及人力上予以支援,林先生完成學業後的工作及收入均是産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離婚,應該給我付補償。”譚女士説,“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我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萬元,並給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先生與譚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至2016年期間,林先生就讀在職研究生、博士。夫妻雙方目前已分居,女兒隨譚女士共同生活。雙方工資收入均在一萬元左右。

  男方給付女方勞動補償10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現林先生要求與譚女士離婚,譚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子女撫養,法院認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歲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譚女士照顧,現林先生同意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法院予以確認,林先生支付撫養費。

  關於共同財産分割,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根據房屋現有價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及償還貸款金額等情況,根據林先生工作地為京外、同時出於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等角度出發,法院認定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價款30余萬元。存款15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産,予以平均分割。

  關於譚女士主張的經濟補償款,法院認為林先生在與譚女士婚姻存續期間,多半時間在完成個人學業進修,譚女士為撫育女兒、協助林先生工作及讀書負擔了較多義務,現譚女士主張經濟補償10萬元,于法有據。

  最終,法院判決,准予林先生與譚女士離婚;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負擔子女撫養費至18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價款30余萬元;共同存款15萬元雙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給付譚女士經濟補償款10萬元。

  林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方進修深造

  離不開另一方的保障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職業發展前景、職業資格、專業職稱等而産生的無形財産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勞務付出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務及後盾所獲得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精力和時間,是對自身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發展前景機會的放棄和犧牲。在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當獲得另一方給付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期間,多半時間用於完成學業、提升自我,最終獲得事業發展,是譚女士在照顧子女、家庭勞動中付出較多時間、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獲得的。現雙方離婚,林先生應該給付譚女士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根據林先生因婚姻期間完成學業所獲得的自我發展空間、收入水準等綜合因素考慮,林女士主張的1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援。

  全職主婦、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間進行學業、職業進修,可以推定出主張的一方在家務勞動中付出較多的精力和時間。因家庭內部的隱私性和特殊性,主張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可能面臨著舉證難的問題,導致主張難以被支援。但民法典明確肯定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旨在倡導公眾對家務勞動的認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內部合理分工,促進社會和諧。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廣西高院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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