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曾駕車逆行被抓拍過,青海西寧市湟中區男子王平將怒火傾泄到路邊的這臺監控攝像頭,用自製彈弓將其射壞,在錄影機被更換後,再次將其射壞。近日,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將隨案移交的彈弓一把,依法沒收。
據法院公佈的判決書顯示,生於1981年的王平是一名畫匠。2020年4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王平出門鍛鍊身體,在經過西寧市湟中區魯沙爾鎮林秀路觀景臺時看見頭頂監控攝像頭,想起自己曾在此處駕駛車輛逆行被抓拍過,出於報復心理,遂使用隨身攜帶的自製彈弓將位於觀景臺上的球型智慧錄影機和錄影機專用補光燈毀損。2021年8月20日8時許,被告人王平出於同樣心理,再次使用隨身攜帶的自製彈弓將該更換過的球型智慧錄影機毀損。經鑒定,被毀損錄影機和錄影機專用補光燈價格為12123元。
2021年9月22日,王平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取保候審。案發後,王平賠償全部損失,並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
2022年1月12日,西寧市湟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平出於報復心理,故意使用自製彈弓兩次毀壞公共財物,價值達1212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予處罰。結合被告人王平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遂判決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隨案移交的彈弓一把,依法沒收,留作證據保存。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莊岸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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