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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推送惡意炒作娛樂八卦 網信辦就網際網路彈窗管理徵求意見
央視新聞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3-03 07:33:15    

   為了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清朗網路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將反饋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tcts@ca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7日。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作業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體、網站等服務的,開展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是指通過作業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體、網站等,以彈出消息窗口頁面形式向網際網路用戶提供的資訊推送服務。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作業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體、網站等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第三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送向上向善的優質彈窗資訊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

  第四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內容審核、生態治理、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傳播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積極推送向上向善的內容,用社會主流思想價值和道德文化滋養人心、滋潤社會。

  (二)不得推送《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的違法和不良資訊,特別是惡意炒作娛樂八卦、緋聞隱私、奢靡炫富、審醜扮醜等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得關聯某一話題集中推送相關舊聞,惡意翻炒。

  (三)未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不得彈窗推送新聞資訊;彈窗推送資訊涉及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

  (四)彈窗推送新聞資訊,應當嚴格依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佈的最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稿源單位名單》執行,不得超範圍轉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內容,保證新聞來源可追溯和新聞資訊真實、客觀、全面。

  (五)提升彈窗推送資訊多樣性,科學設定新聞資訊和垂直領域內容佔比,體現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價值觀;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渲染惡性案件、災難事故等,引發社會恐慌。

  (六)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工力量,健全彈窗資訊推送內容管理規範,完善資訊篩選、編輯、推送等工作流程,確保彈窗資訊推送必須經過人工審核。

  (七)保障用戶權益,以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告知用戶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具體方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不得惡意對普通用戶和會員用戶進行差別頻次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確保每條彈窗資訊明確顯示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

  (八)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演算法模型;不得濫用個性化彈窗服務,利用演算法遮罩資訊、過度推薦等;不得濫用演算法,針對未成年用戶進行畫像,向未成年用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資訊。

  (九)彈窗推送廣告資訊,必須進行內容合規審查,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明示用戶;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十)不得以彈窗資訊推送方式呈現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連結、二維碼等資訊;不得通過彈窗資訊推送服務誘導用戶點擊,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關於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公眾投訴舉報。

  第七條 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行業準則,督促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

  第九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彈窗功能、停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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