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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即視為商品品質合格?最高法:格式條款無效
央視新聞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3-03 07:33:11    

   為正確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發佈《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主要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行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於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解釋對此進行了規制,新規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品質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鄭學林:《規定》第1條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品質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最高法: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路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法嗎?新規有規定。

  解釋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還對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壓實平臺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鄭學林:《規定》第4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係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後果 壓實商家責任】

  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品質等問題雙方産生糾紛後,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規定》第5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明確網路店舖轉讓未公示責任 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

  現實中,網路經營賬號及店舖轉讓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有些經營者不依法進行資訊變更公示,産生糾紛後,轉讓人與受讓人又推諉扯皮,使得消費者的權利保護處於不確定狀態。新規對此類行為進行了規範。

  《規定》第6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路賬號及店舖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資訊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註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

  最高法介紹,網路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範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式、運營團隊等“黑灰産”,故意製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經營。

  【贈品可以免責?最高法: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者積分換購,或者以較低價格換購,這些屬於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因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又該如何處理呢?

  司法解釋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鄭學林: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應當遵守】

  實踐中,有時候經營者會作出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一旦産生糾紛,經營者又拒絕兌現承諾。《規定》第10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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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