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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已設專章保障數據安全
中國網 · 丁薩 通訊員 王黎婧 | 發佈時間2022-03-01 15:01:13    

   3月1日起,《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從明確公共數據定義範圍、平臺建設規範、收集歸集規則、共用開放機制、授權運營制度、安全管理規範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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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改革,加強數據平臺建設

  2021年2月,浙江全面啟動數字化改革以來,積極打造一體化智慧化公共數據平臺,當前,該平臺也被納入了地方法規。

  《條例》明確公共數據平臺一體化建設規範,突破數字資源“條塊分割”體制障礙,要求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統籌建設一體化智慧化公共數據平臺,實現公共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有效流通和共用利用,促進省域整體智治、高效協同。

  截至目前,浙江省累計編制公共數據目錄190多萬項,基於省公共數據平臺,按照“因需歸集、應歸盡歸”原則,已歸集公共數據800多億條,數據共用累計調用700多億次,支撐保障省市縣三級各類應用5000多個;全省共已開放數據集1.9萬多個、數據59億條。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公共數據管理體制,包括明確縣級以上政府的統籌協調職責、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綜合主管職責、各業務部門的專業管理職責,且圍繞改善數據品質、提升數據有效性等方面,明確了數據標準化體系、數據品質管控體系、數據反饋補正等機制,為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規範機制,推進深度開發利用

  《條例》的出臺,明確了公共數據的定義,拓展了公共數據的範圍,實現公共數據發展管理有法可依。

  《條例》將公共數據範圍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國家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並將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産生的數據,以及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根據本省應用需求提供的數據,統一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範圍。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如何加快公共數據開放和應用創新,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此次《條例》專設一章,強調公共數據開放與利用的重要性,通過明確數據開放重點與範圍,建立開放爭議解決機制,推動解決數據開放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成效不明顯等問題。

  同時,探索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條例》規定政府可以授權符合安全條件的單位運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對利用公共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産品和服務可以獲取合理收益。

  三大體系,強化數據安全保障

  此次出臺的《條例》,設置公共數據安全專章,對加強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範公共數據安全行為等都做出了體系化、實質性的制度設計。

  在制度規範體系方面,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審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演練、安全審計、封存銷毀等制度。

  在技術防護體系方面,按照分類分級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防護技術標準和規範,採取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數據加密、數據脫敏、數據溯源、數據備份、隱私計算等技術措施,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在運作管理體系方面,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數據安全常態化運作管理機制,強化對服務外包方式開展數據活動的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公共數據非法獲取、篡改、洩露或者不當利用,保護個人資訊、商業秘密、保密商務資訊等。

  下一步,省級有關部門將組織開展《條例》宣貫工作,加緊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公共數據分級分類、授權運營、安全審查、風險評估、安全審計、封存銷毀等制度,建立健全數據共用、開放利用、安全防護等一系列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各項制度規範全省貫通、落地見效。

來源:中國網    | 撰稿:丁薩 通訊員 王黎婧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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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    | 撰稿:丁薩 通訊員 王黎婧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