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在一家醫院進行了檢查,當到另外的醫院看病時,所有的檢查又得“從頭再來”。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多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相關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這意味著一段時間有效的項目不需重復檢查,病情變化較快的相關項目才需重新檢查。
來源:北京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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