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制定的法規文件。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發佈的《辦法》明確了各類主體對於化粧品不良反應的監測義務,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化粧品經營者、醫療機構等各類主體均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化粧品不良反應。
《辦法》第十五條提到,皮膚病專科醫療機構、設有皮膚科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與其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並確保監測制度有效執行。
《辦法》還對目前許多消費者購買化粧品的電商平臺的責任做出了具體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化粧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獲知化粧品不良反應的,應當記錄並及時轉交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處理,督促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履行化粧品經營者的不良反應報告義務,配合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化粧品不良反應調查。
同時,《辦法》明確要求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産品標簽、官方網站等方便消費者獲知的方式向社會公佈電話、電子郵箱等有效聯繫方式,主動收集來自受託生産企業、化粧品經營者、醫療機構、消費者等報告的其上市銷售化粧品的不良反應。
《辦法》共7章47條,從總則、職責與義務、不良反應報告、不良反應分析評價、不良反應調查、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作出系統性要求。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胡丹萍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胡丹萍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