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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于法有據
法制日報 · 徐鵬 | 發佈時間2022-02-20 11:11:56    

   近日,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撤銷婚姻案件。這是該區自民法典實施後首例因隱瞞重大疾病而撤銷婚姻的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2018年12月通過網路相識,2019年4月28日登記結婚。婚後,劉某定期回娘家並長期居住,李某開始並未起疑。但到了2020年8月,李某在與劉某父親交談中得知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時李某方才知曉劉某定期回娘家且回來後用衛生紙夾藏小藥片服用這些行為,正是在通過服用藥物和醫院治療的手段來控制病情復發,且劉某一直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不讓李某知情。為此,李某訴至平安區法院要求撤銷婚姻。

  平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締結婚姻關係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劉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且婚後其病情亦未治愈。本案中,李某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故判決撤銷李某與劉某的婚姻。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民法典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未作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將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認定為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本案中,劉某婚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實告知,李某在了解其病情後依法請求撤銷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    | 撰稿:徐鵬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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