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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得員工跳槽B站被索賠200萬元 二審改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王夢茜 | 發佈時間2022-02-20 10:10:25    

  技術員王先生從萬得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跳槽到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嗶哩嗶哩),萬得認為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申請仲裁要求王先生退回萬得給付的競業限制補償款以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仲裁支援了萬得的請求。

  王先生不服仲裁致訴,一審判決王先生退回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24萬元,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結案,認為是否違反競業限制不應拘泥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範圍,而應綜合審查公司的服務對象、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等加以判斷,改判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無需返還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

  員工跳槽嗶哩嗶哩

  萬得索賠200萬

  2018年7月,王先生進入萬得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王先生擔任智慧數據分析崗位工作,月收入2萬元。

  2019年7月,王先生與萬得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了雙方有關競業限制的權利和義務。

  2020年7月,王先生向萬得提出辭職,解除與萬得的勞動合同。之後萬得向王先生發出《關於競業限制的提醒函》,要求他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將向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他需提供新單位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記錄。

  之後,萬得向王先生支付了2020年8月和9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但未收到王先生與新公司的勞動合同等資料。催促無果後,萬得認為其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便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調查,王先生新就職于嗶哩嗶哩。

  2021年2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王先生按照協議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支付的補償金6796元,並按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王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支付違約金24萬

  王先生認為他入職的嗶哩嗶哩與萬得並不構成競爭關係,他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也與此前的工作有很大不同,因此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改判他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且無需返還補償金以及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

  萬得和嗶哩嗶哩的經營範圍有重合,屬於競爭企業,並且王先生在兩家公司的職位均為電腦領域內的相關崗位,存在利用其在萬得處掌握的商業秘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王先生的行為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關於違約金數額,因萬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王先生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數額,而王先生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萬得實際遭受的損失,故結合王先生月工資標準及在萬得處的工作年限,酌情調整為24萬元。

  一審法院遂判決:

  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補償金以及支付違約金24萬元。

  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

  是否違反競業限制需綜合判斷

  改判無需支付違約金

  二審中,王先生提交了萬得wind金融手機終端截圖、萬得手機網站截圖、萬得在抖音和嗶哩嗶哩平臺賬號資訊等新證據,旨在説明萬得與嗶哩嗶哩的受眾完全不同,二者不存在競爭關係,所以其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援其一審訴請。

  上海一中院認為

  關於王先生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本案中,對比兩家公司的經營範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網際網路企業往往在註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包含了軟硬體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網際網路就業人員尤其是軟體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係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本案中,王先生舉證證明萬得在其Wind金融手機終端上宣稱Wind金融終端是數十萬金融專業人士的選擇、最佳的中國金融業生産工具和平臺,而萬得的官網亦有此類介紹。由此可見,萬得目前的經營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資訊服務,其主要的受眾為相關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學術研究機構。

  而反觀嗶哩嗶哩,眾所週知其主營業務是文化社區和視頻平臺,即提供網路空間供用戶上傳視頻、進行交流。其受眾更廣,尤其年輕人對其青睞有加。

  兩者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距。在此前提下,萬得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係,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資訊行業,足以表明萬得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資訊服務企業。

  故本案王先生並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關於王先生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

  上海一中院認為,王先生與萬得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內容,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目前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故雙方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改判其無需返還補償金和支付違約金。

  法官説法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王茜指出,考量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為核心的是應評判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者入職的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係。

  一方面,要考慮到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登記經營事項和實際經營事項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要考慮到經營範圍登記類別是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這種競爭關係的審查,不應拘泥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範圍。

  在具體案件中,還可以從兩家企業實際經營的內容是否重合、服務對象或者所生産産品的受眾是否重合、所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多角度進行審查,以還原事實之真相,從而能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以達到最終的平衡。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本案中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應當按時向原用人單位報備工作情況,以供原用人單位判斷其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即是因為勞動者不履行報備義務導致原用人單位産生合理懷疑,進而産生了糾紛。在此也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時,要恪守約定的義務,誠信履行協議。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撰稿:王夢茜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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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撰稿:王夢茜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