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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奴”案牽出的58同城:大量求職者被騙,有人招聘馬仔販毒
新民晚報 · | 發佈時間2022-02-19 09:04:14    

  近日,被騙到柬埔寨淪為“血奴”的中國小夥引起廣泛關注,他自稱是在58同城上求職被騙出國的。58同城回應稱,未查到該小夥所提及企業此前發佈的招聘資訊,正配合警方調查。

  記者以“58同城”“虛假招聘”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發現大量求職者因虛假招聘資訊被騙的案例。其中,有人在58同城上發佈招聘虛假資訊找馬仔販毒,有人去應聘司機結果是運送毒品,還有人應聘工作最後加入賣淫團夥。

  律師分析稱,58同城對在其網站上發佈招聘有審核義務。如收到投訴後未進行進一步核實和刪除等工作,其與招聘公司還應承擔連帶責任。

  “血奴”小夥自稱在58同城找工作

  近日,極目新聞報道一中國小夥李林鵬(化名)找工作被擄至柬埔寨,因拒絕參與網路詐騙而成為“血奴”,引發廣泛關注。

  在採訪中,李林鵬回憶,2021年5月自己在58同城上看到一家廣西夜總會招保安,才根據招聘資訊到廣西崇左市面試。結果到了崇左,自稱是夜總會的人又將其送至憑祥,最終憑祥有人將其綁架至柬埔寨。因為對方帶槍,李林鵬無從逃跑和反抗。

  在柬埔寨,網路詐騙公司將李林鵬買來後要求其進行網路詐騙,李林鵬因為拒絕從事該工作天天挨打。最終,對方直接以抽血的形式從李林鵬身上獲利,他被抽血抽至病危後驚險逃出。

  目前,李林鵬已經在醫院接受救治,但招聘網站58同城受到大量網友指責。在該條新聞下方,許多網友反映自己曾在58同城求職遭遇騙局。

  58同城稱未查到相關招聘資訊

  2月18日,極目新聞記者嘗試在58同城上發佈招聘資訊,系統顯示需要提供企業名稱、註冊號、法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資訊進行認證。

  曾在58同城上發佈招聘資訊的創業者孫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網站確實會對企業資質進行認證,但不會對發佈的崗位資訊再作進一步核查。在他的印象中,企業在58同城上發佈招聘資訊很多步驟都要收費,但最後卻招不到理想的人才。

  極目新聞記者在58同城搜索企業招聘資訊時看到,一家位於廣西的科技公司,還同時發佈了手機銷售和火鍋店店長的招聘資訊。

  2月18日,58同城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58同城了解到“小夥找工作被擄至柬埔寨淪為‘血袋’”的報道,相關資訊提及同城網。58同城已溝通到相關部門,了解到該案件正在持續調查,58同城將充分配合警方工作,目前58同城未查到新聞中所提及企業此前發佈的招聘資訊。一直以來,58同城高度重視資訊審核,不斷加強平臺方對企業入駐的資質審核,確保企業合法註冊,保障用戶得到真實有效的招聘資訊。

  有人在58同城招聘馬仔來販毒

  2月18日,記者以“58同城”“虛假招聘”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發現近3年來,共有近百例求職者因虛假招聘資訊被騙的案例。

  其中,有人在58同城上發佈招聘虛假資訊,真實目的是找馬仔販毒。在一份2021年3月發佈的《黃興興朱明正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記錄,毒販在緬甸小動拉將冰毒用水和酒精溶解後,交給馬仔通過物流、快遞的方式郵寄到重慶,再由重慶的馬仔取貨、提取和交易。而這些馬仔都是通過貼吧和58同城發佈資訊招聘的,他們還必須在緬甸帶過毒品後,才可到內地做提取和交易毒品的工作。裁定書中的黃興興和朱明正正正是這些馬仔中的兩個,二人最終一個被判死刑,一個被判無期徒刑。

  在2021年4月發佈的一份關於組織賣淫罪的裁定書中,賣淫人員丁某供述其通過58同城被招聘到位於淮安的喜度會所工作。最終丁某被判協助組織賣淫罪,判有期徒刑二年。

  團夥通過招聘兩個月騙得200余萬

  在這些關於虛假求職資訊的判決案例中,最普遍的是發佈虛假招聘資訊後,面試時收取求職者各類費用獲利,兩個月違法所得就可達200余萬元。

  一份2020年底發佈的裁定書中記錄,河南人楊嘉寧和同夥在網路構建詐騙集團,集團內分工明確,由外宣人員在58同城等網站上發佈虛假招聘資訊吸引被害人,這些被害人被統稱“小白”。小白們點擊資訊後,會被外宣推薦給客服,客服再向小白推薦工作,並以馬甲費、保證金、工號費等名義騙取財物。此後,客服還會將小白們推薦給培訓,培訓人員繼續以培訓費等名義騙取財物。以這種方式,在2017年2月至4月間,該詐騙集團共計騙取資金200余萬元。

  在其他類似的案件中,詐騙團夥發佈虛假招聘資訊吸引求職者後,收取費用的名目還有報名費、門禁卡費、服裝費、辦證費、資料費等。

  2018年至2020年,還有團夥直接在58同城上發佈虛假招聘廣告,用於騙取求職者的簡歷等公民個人資訊進行出售,共計獲利469萬餘元。

  律師稱平臺對招聘資訊有審核義務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稱,58同城對在其網站上發佈的招聘資訊有審核義務。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需要對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主體身份、聯繫方式、資質許可等進行核驗、登記,比如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如果招聘資訊的發佈者可以提供上述資訊,一般會認為平臺已經盡到了審核義務,無需擔責。

  “但是有平臺收到用戶對於該招聘企業的投訴後,未進行進一步的核實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此種情況下,平臺則需要對於損失擴大部分與招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許浩強調。

  許浩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平臺未盡到審核和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網路平臺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和技術措施,應該為其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發生安全缺陷、漏洞的情況下,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做好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如果網路平臺方沒有及時補救安全缺陷,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新民晚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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