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國家衛健委網站發佈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分為7章39條,分別從組織管理、互認規則、品質控制、支援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各項要求進行了明確。《管理辦法》對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品質安全為底線,以品質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並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説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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