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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止不正常”女子被相親換彩禮 涉拐賣男子稱是女子家屬要求
澎湃新聞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2-02-18 13:16:14    

   廣東一男子劉某福將一名“舉止不正常”女子帶回家後,又將其帶去河南信陽“相親”,並偽造《委託書》,聲稱是女子家屬讓他帶來找對象的。劉某福通過雷某某將該女子介紹給吳某某,分到了18000元彩禮,將其中10000元給了雷某某,剩餘8000元作為生活開支花光。目前,劉某福因涉嫌拐賣婦女罪被公訴。

  2月17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了上述起訴書。該起訴書顯示,劉某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廣東化州市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于2017年11月4日刑滿釋放。

  2021年8月19日,劉某福因涉嫌拐賣婦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移送起訴。

  該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劉某福在化州市合江鎮**路段見到李某某舉止不正常,便將其帶回家中。後雷某某打電話向劉某福表示有朋友想給兒子找媳婦,問劉某福有沒有好介紹,劉某福便將李某某帶到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鎮吳某某家相親,並偽造《委託書》,聲稱是李某某家屬讓劉某福帶李某某來找對象的。

  雙方見面後,吳某某支付了人民幣18000元給劉某福作為彩禮。劉某福分了10000元給雷某某,剩餘8000元作為生活開支花光了。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福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福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福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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