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地方進入了“開學季”。像杭州,今天開始,中小學就陸續開學了。
怎麼教好自己的娃,也由此更引人注目。
和往年不同: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家庭教育從傳統意義上的“家事”上升到了“國事”,從此以後要“依法帶娃”了。
這也意味著,如果帶娃不依法,父母,甚至相關單位可能會因此受到懲處。
哪些事,值得注意呢?
第一方面是:生而不教,萬萬不可。
1月11日,浙江發出首份《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對像是一位媽媽。
她女兒出事了:才17歲,卻被平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院調查後發現:這位媽媽在平湖當地工廠上班,因為早出晚歸,對女兒疏于管教;丈夫倒是管教的,但他在上海工作,平時鞭長莫及,而且因為方法比較粗暴,在家的時候,女兒因為害怕爸爸,不怎麼敢回家。
就這樣因為與社會閒散人員頻繁來往,走上了犯罪道路。
第二方面是:就算離婚,責任仍在。
2月14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就因此發出了一份《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周某是孩子的媽媽;李某是爸爸。
兩人2016年離婚,離婚時進行了法院調解。
調解書規定:孩子歸李某撫養,但媽媽周某有權每週六探視孩子,上面規定了探視的細節,週六9時周某去接孩子,19時送回。
之後,李某不肯讓周某看孩子,好幾次周某都是和法院幹警一起到府,才能見到孩子。
法院發出的這份《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就是針對李某的,理由是他這種拒絕讓母親探視孩子的做法,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他必須和周某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三方面是:光養不行,還得要教。
1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也和離婚有關:父母親離婚之後,孩子歸母親撫養。
但母親要了孩子後,卻不怎麼管孩子,曾經讓孩子失學了兩個星期。父親知道後,和孩子母親進行了協商,在外面租了間房子,找了個全托保姆,料理孩子起居、上學。
法院發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母親今後不能再讓孩子和保姆居住生活,而應該和母親同住,由她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孩子,還要她每週和學校方面至少聯繫一次。
對父親,法院也要求他不能只是雇全托保姆,只是“養”孩子,對“教”這方面,也要注意。
第四方面是:教育方式也得注意。
這事發生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丈夫在國內工作,妻子在國外工作,孩子跟著父親生活。母子二人會時常視頻聊天,在聊的時候,母親發現孩子眼周有傷,再一問,孩子説是被爸爸打的。
當地婦聯、檢察院介入調查後發現:對孩子,這個父親經常進行“棍棒教育”。檢察機關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孩子的父親接受“一對一”的家庭教育指導,使其合法履行監護職責。
這些案例,只是在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一個多月後發生的,以後可能還有更多的案例。但從這些已經“浮現”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學校”,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首任老師”,僅僅履行撫養義務,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責任,讓孩子們能健康成長。
還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點是:法院發出的“令”,包括上面提到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都是帶有強制性的。如果違反了,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點是:這部法律雖然帶著“家庭”二字,但相關單位也有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法律術語中,“應當”是“必須”的意思。
換句話説,這些單位如果發現了這些情況,卻沒採取行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點到的這些單位的負責人,今後在這方面得多加留心了。
現在正是開學季,今後怎麼“依法帶娃”,怎麼用更科學合理的辦法進行家庭教育,怎麼促進孩子的健康成長,家長和整個社會還得多加思量,以適應這個剛來不久的“依法帶娃”時代。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黃宏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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