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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房抵債”給情人被妻子起訴,法院判返還:侵犯共有權
澎湃新聞 · 譚君 | 發佈時間2022-02-15 11:25:29    

   自己與丈夫劉先生共同的房屋竟然被丈夫以“抵付借款”的名義,私自過戶到了其“情人”夏女士名下,妻子劉女士怒而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過戶房産係她與劉先生共同所有,並由夏女士返還該套房屋。

  近日,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法院查明劉先生係以合法形式掩蓋其將涉案房屋變相贈與夏女士的事實,遂判決支援劉女士的全部訴求。澎湃新聞從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丈夫婚內出軌後,將房産轉至“情人”名下

  今年42歲的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與妻子劉女士登記結婚,婚後由劉先生負責賺錢養家,劉女士則在家擔任全職太太,並共同育有一孩。

  然而,在2019年,劉女士不但發現了丈夫出軌的端倪,更得知其夫妻兩人在婚姻存續期內共同購買的一套商品房,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到另一名女子的名下。之後,劉先生承認了自己婚內出軌行為,並向劉女士懺悔,還出示了自己與“情人”夏女士簽訂的《分手協議書》,保證今後不再與夏女士有聯繫。

  至於將房産過戶給夏女士的原因,劉先生解釋説,是因為他向夏女士借款12萬元週轉,到期後無法償還,才將房屋抵付借款。

  “房子價值遠不止12萬元。”劉女士火冒三丈,要求夏女士返還房産,在多次交涉未果後,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的借款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均屬無效,確認被過戶房産係她與劉先生共同所有,並由夏女士返還該套房屋。

  法院: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有權

  法庭上,劉女士表示,案涉房産係夫妻共同財産,劉先生通過隱瞞事實、虛構債務、重新擬定房屋買賣合同等方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過戶到“第三者”名下,實為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産,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有違公序良俗。

  面對劉女士的訴求,被告劉先生承認,其向夏女士借款及處置房産的行為均係個人行為,沒有得到劉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對該房屋享有50%的份額,劉女士只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時,劉先生與夏女士均表示,房産過戶行為係發生普通借貸關係後,以房産抵付借款的履約行為。

  “我也是受害人,之前並不知道劉先生已經有家室,被他矇騙才走到了一起,後來知道後我們就分手了。”夏女士表示,在兩人相處期間,劉先生向其借款12萬元並出具了欠條,到期後無法償還。經過商議,雙方達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協議,遂辦理了過戶手續。夏女士認為,涉案房屋係其合法財産,劉女士無權要求返還。

  法庭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為,劉先生與夏女士係情人關係,雙方主張的借款數額較大,但夏女士僅提交一張借條的複印件,未能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取款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而夏女士本人收入並不穩定,其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有出借能力;劉先生與夏女士主張的借款時間早于雙方簽訂分手協議的時間,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證實雙方在分手協議簽訂前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房屋買賣合同係劉先生在與夏女士建立情人關係後簽訂,雙方約定的購買價格低於原始購買價格,有違商業常理;在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劉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過授權委託書,要求將夏女士登記為産權人,由兩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證實雙方並不存在以房抵債的事實。綜上,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和房屋買賣關係,劉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條並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劉先生將涉案房屋變相贈與給夏女士的事實,雙方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此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也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産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産。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産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應認定全部無效,遂判決涉案房産係劉女士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決生效後應返還該房屋。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譚君    | 責編:趙慧子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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