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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後死於客房 酒店被判不作為賠償9萬多元
北京青年報網 · | 發佈時間2022-02-14 08:11:42    

  馬鞍山當涂縣一女子醉酒後被他人送至酒店,酒店在沒有對女子進行登記及查驗身份的情況下,放任他人將女子抬入房間,最終女子因為酒精中毒身亡。馬鞍山這家酒店被女子家人告上法院,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酒店構成不作為侵權。

  女子醉酒後被送酒店 因酒精中毒身亡

  2020年8月31日晚,阿娟(化名)到馬鞍山當涂縣姑孰鎮一串串店飲酒吃宵夜。起初,阿娟和朋友等人飲用啤酒。

  之後,有人從車中拿出白酒。竇某用白酒與阿娟進行飲用,兩人分別連續喝了三杯左右白酒。後竇某因飲酒過量,處於醉酒狀態,被120救護車輛送至醫院,阿娟處於醉酒無意識狀態。

  當晚23時許,管某用其身份證,在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開了一間房間,與他人共同將阿娟抬至該房間,後他人離開。

  次日5時許,管某發現阿娟口中有嘔吐物,嘴唇發紫,撥打120救護電話,阿娟被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經鑒定,阿娟血液中乙醇濃度為578mg/100ml,阿娟是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酒店未盡義務 被家人告上法院

  事發後,阿娟的家人在悲痛之餘,將當晚與阿娟一起用餐的管某、竇某等6人以及阿娟被發現出事的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00余萬元。

  該酒店認為,阿娟的損害結果不是由酒店的過錯造成的,與酒店沒有因果關係,其酒店是合法經營主體,對入住顧客已經做了住宿登記,即使酒店對阿娟的到訪未登記具有過錯,此過錯是違反行政機關對相關行業的管理規定的過錯,與此事無因果關係。

  當涂縣法院審理認為,管某等6人與受害人阿娟同桌就餐、飲酒,事實上雙方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即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如果共同飲酒人未盡到上述義務,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法律後果。本案中參與飲酒的各被告應共同承擔30%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的過錯,判決6人承擔0.5%至12%的賠償責任, 賠償4千余元至11萬餘元不等。

  酒店屬不作為侵權 賠償9萬餘元

  法院認為,酒店作為旅館業經營者,應對來客盡到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在未對受害人阿娟登記、查驗身份證件情況下,放任他人將已經處於無意識狀態的阿娟抬入酒店房間,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屬於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當涂縣香樟假日酒店賠償阿娟家人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酒店提起上訴,認為其不應該承擔責任。

  馬鞍山中院二審認為,酒店作為旅館業經營者,應當對所有入住酒店人員進行身份查驗和辦理“一人一證”入住登記,但香樟酒店未對阿娟辦理入住登記,並放任他人將阿娟抬入酒店房間,酒店未盡到對阿娟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阿娟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酒店的賠償金額,並無不當。

  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對於給被告賠償金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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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青年報網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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