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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浙江基本醫療保險!最新通知來了
中國網 · 浙江發佈 | 發佈時間2022-02-10 08:12:11    

   近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轉發《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並提出實施意見,快隨小編一起來看——

  範圍對象

  主要適用於流動就業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含退休、退職人員)跨制度、跨統籌地區的業務辦理。

  關於轉移接續申請

  跨省轉移接續依託全國統一的醫保資訊平臺申請,省內轉移接續依託省醫療保障數據共用交換平臺申請,待智慧醫保全面啟動實施後,省內轉移接續以省集中模式在跨統籌區參續保時同步辦理。

  關於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跨省轉移接續手續辦理按照國家規定經辦,省內轉移接續在智慧醫保未全面實施前,按省平臺現有業務經辦規程規範操作,表單材料統一格式,實現電子化歸檔,不再通過信函寄遞。

  關於待遇銜接

  辦理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待遇銜接實行全省統一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期間連續參保繳費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轉入地參保繳費當月開始享受,在轉移接續前中斷參保繳費3個月(含)以內,符合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手續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補繳期間的醫療待遇原則上不回溯。中斷參保繳費3個月以上的,自參保繳費月起的第三個自然月開始享受待遇。

  切換參保關係的補繳規定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參保繳費3個月(含)以內,符合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手續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補繳期間的醫療待遇原則上不回溯。中斷參保繳費3個月以上的,自參保繳費月起的第三個自然月開始享受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手續,其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二十年的,可以繼續按月延續繳納或者一次性補足。各地不得在辦理醫保退休手續時強制要求參保人在本地辦理職工養老退休。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具體涉及哪些方面?一起來看!

  範圍對象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

  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

  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轉移接續申請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交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申請,可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資訊平臺直接提交申請,也可通過線下方式在轉入地或轉出地經辦機構窗口申請。

  轉移接續申請實行統一的校驗規則前置,在申請時轉入地和轉出地校驗是否符合轉移接續條件,若不符合條件則不予受理轉移接續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符合條件則予以受理。

  轉出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中止參保,轉入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保。校驗規則涉及事項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一站式聯辦。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申請成功受理後,轉出地經辦機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出;若個人賬戶有餘額的,辦理個人賬戶餘額劃轉手續。

  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劃轉的個人賬戶餘額後,與業務檔案匹配並核對個人賬戶轉移金額,核對無誤後可將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過程中,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可通過醫保資訊平臺查詢業務辦理進度。鼓勵各地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基礎上,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

  待遇銜接

  辦理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在轉入地完成接續前,轉出地應保存參保人員資訊、暫停基本醫保關係,併為其依規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轉移接續完成後,轉出地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來源: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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