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紹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顯示,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事實:1.對貸款“三查”不盡職、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2.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罰款人民幣6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6月6日,註冊資本30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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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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