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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餐企多收4元被罰1500元,冤不冤?
工人日報 · 楊召奎 | 發佈時間2022-05-10 10:39:49    

  企業徵信平台啟信寶APP顯示,近日,北京某知名快餐連鎖企業新增一條行政處罰:1月15日,該餐廳以31元的實際售價,售出兩份標價29元的法風燒餅全餐週末套餐,共計多收價款4元。執法人員檢查時已經退款,無違法所得。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餐廳處以1500元罰款。

  據了解,該餐廳被處罰款的原因,是違反了價格法明碼標價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顯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費用,應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有網友表示,多收4元被罰1500元,這家餐企有點冤。不過,也有網友指出,越是知名餐企越是應該嚴格管理,帶頭守法,既然違法了就應該接受處罰。

  “雖然這家餐企僅對每份套餐在標價外加價兩元,且僅賣出兩份,但其行為已違反我國法律有關商品必須明碼標價的規定。執法機關根據該餐企的違法情節,依據價格法的規定,對其處罰1500元,合情合理合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表示。

  根據價格法,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同時,賦予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蘇號朋表示,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因此,定價權是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的範圍,政府部門一般不予干涉。但是,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要求,不得實施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餐企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套餐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蘇號朋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另外,對於消費者多付的價款,餐企還應當退還給消費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這應該是餐飲企業細節管理不週導致的問題。“知名餐企犯這種錯誤不應該,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尊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這也警示其他連鎖餐企要重視企業合規建設,不能為了擴張而忽視對加盟店的管理。” 

來源:工人日報    | 撰稿:楊召奎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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