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直播行業問題一再被曝。
3月30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宣佈,已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簡稱《意見》)。
其中提及,建立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主播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
首次專門規定稅收問題
3月30日,三部門聯合印發的《意見》“屬於首次對網路直播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專門規定,當然具體徵收的稅種等還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來確定”,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表示。
近年來,網路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發佈的數據,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路直播用戶規模7.03億,較2020年12月增長8652萬,佔網民整體的68.2%。
但是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路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行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2022年央視“3·15”就曝光了男運營冒充女主播誘導粉絲打賞、主播與貨主上演“雙簧”殺價、直播間售假等貓膩。頭部主播薇婭、雪梨偷稅漏稅的新聞也暴露出行業畸形發展等亂象。
此次印發《意見》,在規範稅收管理方面提出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為了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意見》要求網路直播平臺加強網路直播賬號註冊管理、加強網路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配合開展執法活動。
在加強網路直播賬號註冊管理方面,根據《意見》,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路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資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資訊真實可信。
網路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路直播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路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訊。
賬號分級分類管理
除了向相關部門報送主播等資訊,《意見》還再次強調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路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路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其實,早在2020年8月國家網信辦等八部門通報網路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工作進展時就提出,國家研究制定主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規範,明確直播行業打賞行為管理規則。
明確直播行業打賞行為管理規則,將內容供給導向、打賞金額標準、主播帶貨資格與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緊密關聯,建構激勵高品質資訊內容供給的直播賬號信用評價體系。
目前各家直播平臺有不同的賬號分類辦法,有的分為個人認證、企業與機構認證,有的顯示的是主播等級。
不過,各平臺相關人士並未向北京商報記者確認這是否即所謂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平臺對用戶賬號分級分類,有助於平臺更有針對性的運營,針對不同的賬號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提供不同的功能,讓運營更有效率,這樣監管也可以更有的放矢。”比達諮詢分析師李錦清表示。
繼續打擊直播帶貨亂象
針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路直播賬號,《意見》對直播平臺也提出了要求: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
根據淘寶直播發佈的《淘寶直播管理規則》,針對主播不同的違規行為,淘寶直播會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處理措施。管理措施包括:公示警告、取消單場直播浮現權、拉停直播、刪除違規資訊,處理措施包括:繳存/扣除風險保證金、限制參加直播行銷活動、限制主播許可權、清退主播身份。
基於規範網路直播行銷行為,《意見》提出積極營造網路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體包括網路直播平臺和主播不得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
主播、網路直播服務機構、網路直播平臺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等。
趙佔領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之前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中央網信辦分別或聯合出臺過專門針對網路直播的具體規定。
比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網路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從千播大戰到野蠻生長,再到合規合法,網路直播在爭議和機遇中逐步走向成熟。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北京商報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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