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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不能是一筆糊塗賬,取消公攤並非完全不可行
南方日報 · 扶青 | 發佈時間2022-03-25 11:13:48    

  商品房公攤面積是否應取消?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住宅項目規範》第三次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未提到“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尤為引人注目。

  之所以説引人注目,一方面是關於公攤面積的爭議一直存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名代表委員再次提及該話題,持續引發熱議。另一方面,2019年第一次徵求意見時,《規範》明確提到“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當時,文末起草説明提到:目前,我國住宅建築主要以建築面積進行交易,這樣會出現同一項目的建築面積相同而套內使用面積不同的問題,以此加劇“公攤面積傷民”的矛盾。而最近兩次徵求意見,該條規定已消失不見。

  “公攤面積傷民”,應該説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原因在於,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導致計算系數不統一、不透明。同樣的建築面積,有的是90%得房率,有的只有70%,有的甚至只有60%,究竟是怎麼算的,算得準不準確,只能由開發商自説自話。而普通購房者對公攤面積缺乏深入了解與測算能力,一把尺子量不透,買房就像“開盲盒”。

  討論熱烈之際,還有一個被網友普遍提出的疑問:如果房屋總價是一樣的,無論採用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唯一有差別的只是單價而已,那麼有何必要取消公攤面積呢?有學者對此作出了形象的比喻:有整只出售的榴蓮,也有去殼出售的榴蓮,雖然後者單價偏高,但是可以避免榴蓮殼重量對價格造成的不確定影響,更讓人有“所見即所得”的安心感。

  道理並不複雜,但《規範》在相關表述上的變動,説明取消公攤面積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可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阻力。譬如,已經購房的人默認了公攤面積,沒有購房的人只為使用面積買單,會不會破壞現有的房價體系?公攤面積不是孤立的,還伴隨物業費、取暖費、測繪費等具體支出,影響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等公共空間的保養維護,由此帶來的利益衝突又該如何調整?如果公攤不計價,會不會導致開發商縮小公攤面積,影響居住體驗?

  儘管這些因素需要通盤考慮,但從實踐來看,取消公攤並非完全不可行。如早在2002年,重慶市就以地方規定形式要求以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依據。而發明瞭公攤面積的香港,若干年前也將之取消。當時,香港統一了新房計價方式,給二手房設立過渡期,允許建築面積計價和套內面積計價同步並存。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過程,假如取消公攤面積暫有難度,也不妨礙明確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分步驟有序推進。如在不動産權證書上統一加注“使用面積”,為取消公攤做準備,或者加強源頭治理,明確公攤面積範圍和標準,堅決防止開發商在公攤上搞貓膩,堅決防止“公攤面積傷民”的情況發生。 

來源:南方日報    | 撰稿:扶青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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