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贈送2萬元贈品,但未明確贈品具體是什麼;雙方口頭約定好的事,商家最後突然變卦……由此引發了一系列消費糾紛。對此,10月11日,就第三季度汽車消費投訴案例,南寧市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要增強維權意識,注意以下兩個事項。
案例1 對贈品概念理解不同
陳先生今年8月在某4S店參加了“0元養車廠家大促搶購會南寧站”活動,交付2300元訂購了一輛新車。在付尾款時,陳先生發現商家並沒有贈送活動承諾的價值2萬元贈品。他認為商家存在違約行為,要求商家按照承諾贈送禮品。
經調解,商家認為贈品包括購車優惠、禮包和汽車10年基礎保養,價值已達到2萬元。他們所稱的2萬元為贈品價值,並非贈品價格。最終,商家並未和消費者達成一致意見。
案情分析:消費者和商家對贈品的理解不一致,導致了糾紛産生。消費者認為所贈的贈品價值不到2萬元,而商家則認為贈品價值已達2萬元。贈品價值沒有具體的評判依據,很難判定贈品是否達到2萬元。
消費建議消費者在參與促銷贈送禮品活動時,不要將贈品計入購車成本預算,應在購車前向商家確認優惠的具體情況和贈品實際為哪些物品或服務。消費者了解情況後,如果認為商家提供的優惠和贈品符合自己的預期,那麼就簽訂購車合同;如果不符合預期,消費者可根據自身情況考慮。
案例2 口頭約定後説不清楚
陳女士在南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新車,購車時商家承諾憑“公職人員編制證明”即可享受4000元返還優惠(3個月內返還),但半年過去她仍未得到補貼。
經調解,商家表示這只是店方員工與陳女士的口頭約定,店方員工介紹的是為其申請,由廠家來決定是否達到條件併發放補貼,沒有承諾買車一定獲得補貼。現在陳女士未能通過審核,商家不予補貼。陳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商家曾經做出返補貼的承諾,在這種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調解困難,最終商家拒絕補貼給陳女士。
案情分析: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口頭承諾的法律效力與“呈堂證供”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口頭承諾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口頭承諾的需要當事人即主張方對口頭承諾進行舉證。口頭承諾要在對方承認的情況下,才不需要舉證。但很多情況下商家並不會承認做出過的口頭承諾,所以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難以舉證。
消費建議商家的口頭承諾不可輕信。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對商家的口頭承諾應以書面形式確定。商家在車展或者門店促銷時,常見的優惠如購車補貼、試車不滿意可退誠意金、贈送汽車裝飾品等,消費者最好與商家在合同上確認,註明優惠的具體項目。一旦因商家的口頭承諾沒有兌現引發糾紛,消費者便有維權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