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刪減旅遊合同示範文本以免除自己的責任;制定霸王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昨日,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聯合召開“規範旅遊行業合同格式條款行政約談會議”,旅遊合同普遍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7項條款被曝光。
行政約談會上,廣西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就被曝光的7項條款進行了點評。據介紹,截至去年年底,廣西旅行社企業總數為621家,總量排在全國第21位。廣西旅行社企業規模化、集團化程度不高,存在“小、散、弱、差”的現象,沒有競爭力,無序競爭激烈,導致旅行社行業利潤微薄、效益低下。因此滋生了各種“虛假旅遊廣告”“不合理低價遊”和“旅行社不簽訂旅遊合同、不履行旅遊合同”等各種旅遊市場亂象。截至今年9月23日,自治區旅遊質監所共收到旅遊投訴304件,其中投訴旅行社及導遊違反合同約定的案件為46件。
對此,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對企業如何規範訂立、使用合同提出了建議。行政約談過後旅行社要進行自查,國慶假期前後,相關部門將對廣西各旅行社進行暗訪、交叉檢查,對問題突出的地區將予以約談及問責。
旅遊合同7項不公平格式條款
1.離團約定:遊客離團需與旅行社簽訂離團協議,未經旅行社同意擅自脫離旅遊團隊,旅行社對其安全不予保證,同時終止後面的旅遊活動,費用不退。視為遊客單方面解除旅遊合同,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遊客自行承擔。
評審意見:《旅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本條款加重了旅遊者責任,排除了旅遊者權利。
2. 不可抗力:旅遊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如交通延誤、自然災害、政治等)因素造成滯留及增加的費用由遊客自理,旅行社只負責協調。
評審意見:本條款不符合《旅遊法》風險分擔的立法原意,違背公平原則。《旅遊法》已經厘清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1)承擔“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義務;(2)增加的食宿費用由遊客自負;(3)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經營者與遊客分擔。因此,經營者必須承擔此類經營風險,係其經營資質所必需的行為能力的體現。
3.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評審意見:《旅遊法》規定:(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經營者與遊客之間須協商;(2)協商一致的就變更合同;(3)協商不成時則須與旅遊者解除合同,由經營者善盡義務,與旅遊者分擔費用。據此,旅行社需要變更合同的,應當與各個旅遊者協商一致,決不可以“集體表決”方式確定合同變更。
4.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評審意見:首先,《旅遊法》賦予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其解除權行使的代價僅僅是:支付“組團必要的費用”,而經營者則須承擔“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的義務。
其次,該具體合同條款按照出發前的天數以“業務損失費”的名義收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於因旅遊者違約給旅遊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總之,本條款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5.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産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使旅遊者人身、財産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評審意見:經營者對遊客人身財産安全所附義務有三大情形:(1)旅遊活動中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遊者財産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或者警示,並在旅遊者財産安全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2)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應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3)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遊者財産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負有協助索賠的義務。凡此三大情形之一,旅行社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
6. 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儘量安排該遊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
評審意見: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相關費用已事先在書面合同中作出約定。此種情形係包價合同中已經或應當預見的風險,經營者自當依約承擔,不應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使對方承擔本應當由合同提供方承擔的風險責任。
7.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評審意見:《旅遊法》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據此,旅遊者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本條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
部門聲音
工商部門:
●根據《廣西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經營企業的格式合同都要在工商部門設立的合同格式條款公示網站上公示,接受公眾的監督。對不進行公示的,工商部門將按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旅遊企業應進行自查,主動刪除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旅遊發展委員會:
●在“十一”前後,自治區旅遊發展委進行打擊虛假宣傳、低價競爭、“零負團費”、臨時變更旅遊線路、不規範使用格式旅遊合同等嚴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對未按要求啟用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的旅遊企業,通報所在地市旅遊委監管部門責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