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至8月1日,自治區法制辦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立法意見。
這次修正是為了與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保持一致,修改的《辦法》將擴大申領居住證人員的範圍,將異地就讀、就醫、探親人員等人群納入範圍,增加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政府提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進行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7項便利。
方便異地就讀、探親等人群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異地就讀等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居住證;其次,廣西自2005年就允許考取自治區內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至今絕大多數新生選擇將戶口留在原籍。他們在學校所在地作為暫住人口理應享有依法申領居住證的權利。
為此,這次修改擬刪除“異地就讀、就醫、探親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引進、交流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的該條款規定,意味著擴大了申請居住證人員的範圍。
申領居住證條件有改動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依法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將“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修改為“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的條件作了相應修改後,進一步明確申請居住證的條件。
政府提供7項公共服務
國家上位法中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此次,《辦法》也增加了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內容。
如增加了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7項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