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旅遊者,您是否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受到保護?作為旅遊經營者,您是否知道哪些經營行為被禁止?作為新興網路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如何才是合法存在?昨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從起草至表決通過,歷時一年半,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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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旅遊資源納入立法保護範圍
《條例》:保護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濱海等地形地貌,推進自然山水旅遊發展。
●解讀:山水旅遊是廣西旅遊最亮麗的名片之一,但此前《條例》裏並沒有提及關於山水旅遊的一些規定。為了保護好廣西山水旅遊資源,在新修訂的《條例》裏新增了這方面內容。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15日,左江花山岩畫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這是廣西第一處世界文化遺産。左江花山岩畫依山傍水,今後勢必成為廣西一處新的民族文化旅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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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支援旅行社參與政府服務外包
《條例》: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旅行社等旅遊服務企業,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服務。
●解讀:國家的上位法明確提出,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採購和服務外包。實際上,這樣做的好處是除了能節省大量人力,據權威部門測算,還可以至少節約15%的費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組織的公務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委託給具有經驗的旅遊服務企業承辦更符合市場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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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有責任協助旅遊者維權索賠
《條例》:旅遊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場所內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解讀:購物是旅遊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草案原本規定旅遊消費者一旦在購物場所消費遇到糾紛,旅行社要先行賠付給消費者。在三審時,有部門和專家提出,先行賠付的規定既加重了旅行社義務,也不符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經營者惡意欺騙旅遊者,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只應該承擔協助索賠責任。《條例》明確表明,旅行社不用先行賠付,但有責任協助旅遊消費者來解決與經營者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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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旅遊各有“管家” 明確監管責任
《條例》:攀岩、潛水等體育旅遊的,由體育部門監管;利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進行旅遊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監管;利用實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直升機、滑翔機、載客自由氣球等進行航空旅遊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在通航水域利用遊船、遊艇、排筏等進行水上旅遊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門監管。
●解讀:當前從事漂流、攀岩、潛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遊項目日益繁多,存在許多安全隱患。上位法對監管職責沒有明確,有關部門存在相互推諉的情況,造成監管缺位,容易産生安全隱患,需要從立法層面上對各部門監管職責進一步細化,明確責任。實際上,通俗的説,就是把各種高風險旅遊項目落實在各個監管部門,從而更好地維護旅遊者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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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營
旅行社業務
須“亮證”
《條例》: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經營者執照登載的資訊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訊以及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資訊。
●解讀:網路出售旅遊服務,這是一種新興業務。但網路旅行社業務長期處於監管缺乏法律依據的範圍,一些組織和個人鑽漏洞,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卻利用網站發佈非法旅遊資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為此,提醒旅遊者,在網上購買旅遊服務時,請認準網路旅遊經營者是否亮證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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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旅遊業務
將被依法進行重罰
《條例》:以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遊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解讀:一些組織和個人以“俱樂部”“車友會”“協會”為名,打著AA制、非營利的幌子,組織招徠居民外出旅遊,提供旅遊服務,行非法營利、獲利之實,這種現象在全區還有不斷蔓延之勢。這類組織和個人,既沒有繳納規定數額的品質保證金,也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更不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一旦發生旅遊事故,旅遊者就無法納入權益保障範疇。即使旅遊活動發生糾紛,各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也無法受理,更無法判斷違約方責任,不利於有效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對這類沒有合法身份經營旅遊業務的組織和個人,將依照《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