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自治區法制辦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修訂草案》),即日起至5月25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訂草案》亮點頗多,新增內容包涵應對新形勢消費熱點和糾紛等問題。
1
預付1000元以上需訂立書面合同
【修訂草案】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或者預收款金額1000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
●解讀:預付款消費作為當前廣西乃至全國消費爭議較多的領域,涉及眾多行業,尤其是美容美發、健身、洗染等,是消費維權領域的一個熱點。此次《修訂草案》重點規定了對消費者要求訂立合同或預收款金額1000元以上等情形,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並保存相關資料,同時增加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該履行告知義務、公示義務等方面的規定。通過加強對預付款消費的事後維權,能夠有效解決大量消費糾紛。
2
網路銷售需提供經營地址等資訊
【修訂草案】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風險警示、售後服務等真實、必要的資訊。
●解讀:通過網路、電視、電話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逐漸興起。這些新的消費方式與傳統消費方式不同,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畫面或者文字等選擇商品,難以辨別商品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不當宣傳的影響。《修訂草案》明確網路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必須提供的資訊等問題,達到明白消費,減少糾紛事件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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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消費糾紛賠償先付責任主體
【修訂草案】
賠償先付的範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品質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損失,消費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因售後、安裝等問題給消費者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
●解讀: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商場、超市、網路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對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存在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或者因撤場等原因造成消費者難以索賠時,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櫃檯、場地的出租者,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和電視購物平臺的經營者,應進行賠償先付。
4
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以上
【修訂草案】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3000元以上精神損害賠償。
●解讀:實踐中有的經營者採取弄虛作假、故意誤導等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造成嚴重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後果,各方面呼籲對此要加大懲罰力度。此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修訂草案》增加對消費者的賠償。同時,強化對侵害消費者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精神損害的法律責任,增加明確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5
7日內退貨商家不可收取折舊費
【修訂草案】
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7日內一次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7日期限自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解讀:商品和服務的品質,關係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從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投訴案件看,一半是有關商品和服務品質的案件,因此《修訂草案》強化了退貨、更換、重作、修理的規定,明確了退貨時間計算標準,對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形進行細化。
6
洩露個人資訊最高處罰3萬元
【修訂草案】
經營者履行明示義務和徵得消費者同意的證明資料至少留存5年,依法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採集、使用、洩露、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個人資訊。同時,經營者有上述此類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解讀:剛辦理一張會員卡,不到一天工夫,手機上陸續收到各類不同行業的廣告短信,這樣的現象令消費者苦惱。此次《修訂草案》主要在《消法》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對個人隱私、個人資訊的保護,完善“個人資訊”的定義,明確經營者對個人隱私、個人資訊的保護義務以及侵權賠償責任。
參與方式
1.
通信地址:南寧市民生路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規範性文件審查處,郵遞區號:530012。
2.
電子郵箱:fzbw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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