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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公佈十大智慧財産權案例 南寧新華書店告別毛體
發佈時間: 2016-04-26 13:13:02   |  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   作者: 梁靜   |  責任編輯: 沈曄

無論是繁華的大城市,還是偏遠的小城鎮,在大家的記憶中,“新華書店”四個字必定是毛體。毛體“新華書店”——這一招牌對於我國圖書發行銷售行業、廣大讀者來説,有著特殊的歷史地位和巨大影響力。2015年,一場關於新華書店店招能否繼續沿用毛體的訴訟官司,在南寧塵埃落定。其判決屬全國首例,具有典型意義。

昨日是國際智慧財産權日。廣西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5年年度我區十大智慧財産權審判案件。其中,毛體“新華書店”註冊商標確認不侵權糾紛、陽朔旅遊示意圖著作權糾紛案,入選2015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備受人們關注。

2015年度廣西十大智慧財産權審判案件

1.企業改制能否沿用原店招?南寧市新華書店敗訴

1948年12月,毛澤東同志於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為新華書店題字,至此,毛體“新華書店”店招沿用至今。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毛體“新華書店”分別被原新華書店總店、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簡稱“中新協”)註冊為集體商標和服務商標,後由中新協統一持有。

南寧市新華書店曾為中新協會員,但由於改制問題,中新協終止其會員資格及對“新華書店”商標的使用。於是,南寧市新華書店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使用“新華書店”商標不構成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請,南寧市新華書店以其對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為由,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南寧市新華書店的主張與法律法規不符,且從毛體“新華書店”作為店招及註冊商標的歷史來説,南寧市新華書店的使用,都是來源於新華書店總店的授權。中新協終止南寧市新華書店對該商標的使用,有其協會章程等文件為依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該案為首例新華書店系統原成員對毛體“新華書店”註冊商標使用提起的案件,也是廣西首例確認商標不侵權案件和首例涉集體商標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毛體“新華書店”註冊商標是整個中新協社團成員的無形資産,中新協作為毛體“新華書店”註冊商標名義持有人,其制定的協會章程及相關管理規範是其社團成員使用社團註冊商標應當遵守的行業規則,對今後規範使用毛體“新華書店”註冊商標厘清了標準。

該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5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

2.旅遊示意圖侵權如何認定?陽朔開創全國先例

別致的旅遊示意圖,往往能讓旅行者眼前一亮,整個行程也充滿趣味性。去年,一份《從陽朔縣城出發》的旅遊示意圖,惹出了訴訟糾紛。

《從陽朔縣城出發》的旅遊示意圖來自一本名為《陽朔之旅》圖冊。該圖冊于2011年出版,由畫家李某主編並繪畫。該書上市後,李某就被董某以侵權為由,起訴上了法院。董某稱,李某手繪的《從陽朔縣城出發》旅遊示意圖抄襲了自己的作品。

董某表示,2004年8月,他創作了《陽朔旅遊示意圖(2004年版)》,將陽朔縣城區街道和周邊鄉鎮道路主要景點以及漓江陽朔段主要景點展現在同一版面(其稱之為“城鄉結合”)上。這一獨創性表達被李某抄襲,董某認為,李某侵害了其著作權。

廣西高級法院再審判決,董某主張的“城鄉結合”表達形式,即以不同比例尺將所需要的地理要素或地理資訊“伸縮變形”後,展現在一定製圖範圍內的同一版面上,是學過製圖知識都知道的一種製圖方法。

法院指出,旅遊示意圖是一種以標準測繪地圖為基礎創作,帶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圖形作品。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作者通過所選取的客觀地理要素以及線條、符號、文字注記、色彩等表達元素,進行構圖、安排、組合所形成的整體圖形。

法院對涉訴兩幅作品進行比對,從整體的圖形效果、地理要素的安排、地理資訊的表達、個性化標埆等四個方面進行比較,最終認定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不構成侵權,最終駁回了董某的訴請。

●點評:當前旅遊商品市場上,充斥著各種版本大同小異的旅遊示意圖,雖然其主要功能是為旅遊者提供有關旅遊景點的地理資訊,但並不是地圖管理機構認可的標準測繪地圖。對旅遊示意圖按什麼作品來保護其著作權,在國內缺乏司法先例。

本案的再審判決明確了旅遊示意圖為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示意圖作品,將其與地圖作品區分開來,歸納出旅遊示意圖作品的基本特徵和作品獨創性的分析方法,為旅遊示意圖作品著作權侵權認定提供了裁判標準。

該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5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産權案例。

3.公眾微信號擅用他人作品,被判賠償2800元

2014年10月27日,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營運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標題為“【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則你必須要懂!”的資訊。此後,該公司被梁某起訴上法院。

梁某認為,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該條微信中,未經他的同意,使用了其所拍攝的四張照片,並將照片中標注作者資訊的浮水印裁剪掉,私自添加上公司名稱的浮水印,侵犯了其著作權。

法院審理認定,該公司未經作者同意,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的資訊中使用梁某的作品,已構成侵權。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梁某2800元,並在報紙和其微信公眾平臺上,刊登道歉聲明。

●點評:微網志、微信等是近年來興起的資訊即時傳播載體,由於其資訊由個體發佈,而被稱之為“自媒體”。“自媒體”營運者往往不具備資訊採集能力,一些“自媒體”營運者所發佈的資訊或用於編輯的資訊素材很多來源於網路資訊,其中一些並未取得資訊源的合法授權。

本案是我區首例“自媒體”侵犯他人著作權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通過本案的侵權認定判決,對那些靠無償轉載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體”營運者提出了警示,有助於引導、規範“自媒體”依法營運。

4.使用盜版軟體,國外公司遠端登錄蒐集證據

Serv-U電腦軟體是一款使用較廣的文件傳輸軟體,其著作權人為美國磊若公司。廣西某集團公司向某網路資訊公司租用其伺服器,建設公司網站。該網路資訊公司除伺服器硬體外,還提供軟體安裝及伺服器硬體故障排除工作。

美國磊若公司通過遠端登錄命令,查知該集團公司網站使用了其6.4版Serv-U電腦軟體,侵犯其電腦軟體著作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廣西某集團公司和網路資訊公司停止侵權行為,網路資訊公司賠償磊若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

●點評:這是一起涉外智慧財産權訴訟,著作權人通過遠端操控指令,舉證存在侵權行為。該案判決彰顯了我國對智慧財産權的國際保護,也提示企業和網路服務商應提高智慧財産權意識,不要安裝使用未獲授權的電腦軟體,降低侵權法律風險。

5.“珞優8號”水稻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6.德保“蛤蚧雄睪酒”商品包裝、裝潢糾紛案。

7.南寧某圖書館提供數字作品閱讀下載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本報2015年3月24日11版《圖書館網站上傳小説被判侵權》曾做報道)

8.某環保企業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署名權糾紛案。(本報于2015年2月6日、8月19日等多次報道)

10.吳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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