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被列入失信名單後,主動履行義務的案例
●案例一:擔心出國挖金受阻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案情:
上林縣法院判令楊某支付韋某醫藥費1.8萬元,後韋某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詢,楊某的銀行賬戶均無存款。法官到府做思想工作,楊某稱生活困難,無力支付賠償款,甚至顯出不耐煩、暴力抗法的過激言辭,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處置:
上林縣法院依法將楊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並在網路、媒體、報刊上進行公開發佈,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楊某擔心這會對自己今後去非洲挖金辦理護照和買機票有所影響,這才積極聯繫上林縣法院,主動交付全部賠償款。
●案例二:拖欠朋友20萬達8年貸款受阻才想起還錢
案情:
8年前,徐某因生意週轉,向朋友李某借了20萬元,後因生意虧損未能按期還款,被李某告上法庭。判決送達後,徐某就“失蹤”了。
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立案執行後,多方搜尋徐某的行蹤及可執行財産,均無功而返。2014年初,江南法院依法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015年7月初,躲在靖西邊境小鎮的徐某向某銀行申請小額貸款時,被告知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不履行債務就不能貸款。
處置:
“早知道會影響貸款,我早就還錢了,拖到現在還得給那麼多利息。”徐某後悔地説。之後,徐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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