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中院公佈了幾起因拒執而獲刑的案例,以及被列入失信名單後,被執行人最終主動履行義務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有的“老賴”明明有數百萬元存款,卻不履行數十萬元賠償款;有的想方設法拖還拒還、轉移財産,以致獲刑受罰,最終仍要履行還款義務。法官表示,被執行人即使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仍需繼續履行民事責任。通俗來説,就算被判了刑,債也還要還
1 被法院判刑的“老賴”
●案例一:有錢拒不賠償提前償還貸款
被告人資訊:黃少華,男,1984年生,初中文化,博白縣人
案情:
黃少華與李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黃少華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46萬餘元。因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判決書于2014年7月23日生效,李某同年8月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生效後,黃少華不僅未履行賠償義務,還在8月18日提前歸還了在招商銀行的25萬元貸款,以致法院無財産可執行。
2014年11月11日,黃少華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12月18日,黃少華將10萬元交至青秀區法院賠給李某,並作出還款計劃。
判決:
法院認為,黃少華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黃少華自願認罪,積極支付李某部分賠償款,並自願作出還款計劃,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判黃少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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