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存款有數百萬不還幾十萬貨款
被告人資訊:秦玉,女,1968年生,大學本科,無業,戶籍地址:南寧市青秀區碧湖北路
案情:
秦玉與馮某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秦玉向馮某退還36.9萬餘元貨款及利息。秦玉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11月28日,馮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秦玉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不如實報告財産情況,而是以申訴等理由拖延法院執行,在將名下的房屋出售後仍拒不執行判決,並將315萬餘元存入其兩個女兒的銀行賬戶,致使該判決至2015年1月23日仍不能執行。
2015年1月23日,秦玉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2月2日,秦玉向馮某還款共計47萬餘元,馮某對秦玉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判決:
法院認為,秦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秦玉歸案後,能積極支付判決書所確定的退款義務,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秦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案例三:車輛已被查封居然私自抵押
被告人資訊:陸克,男,1968年生,小學文化,務農,住武鳴縣寧武鎮梁新村何了屯
案情:
2014年7月8日,武鳴縣法院一審判決陸克支付蒙某勞務費近3萬元,案件受理費275元,判決生效後陸克沒有履行支付義務。同年10月份的一天,陸克還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已被查封的小型轎車口頭抵押給他人。
2014年11月13日,陸克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武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7日,陸克將判決支付款項及執行費用共3萬餘元履行完畢。
判決:
法院認為,陸克故意轉移自己的財産,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陸克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且已按判決將應支付款項及執行費用履行完畢,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判決陸克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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