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的議程中,關於審議《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暫停實施 <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二款決定》(下稱《決定》)備受媒體關注。
暫停的條款內容是“經營權期限屆滿的,予以收回並按規定重新投放市場”,如7月24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款的暫停。那麼,有關此條款為何暫停?南寧出租汽車經營權歸誰管?暫停年限多久?這一系列問題就擺上了臺面。
今日,南寧晚報記者根據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決定》的説明為讀者一一解答。
為何暫停?應市場發展而變化
《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服役”市場近8年。目前,南寧市共有出租汽車企業11家,在營出租汽車6720輛,從業人員14500多人。到2015年2月,共有一家企業第一批300個經營權到期,明年還將有其他企業的900個經營權陸續到期。
如果按照目前的規定,將這些經營權全部收回,採取招投標出讓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場,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目的,但對行業的穩定和長期發展可能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首先,不利於企業員工隊伍的穩定。目前,南寧市實行了較為規範的公車公營管理體制,出租汽車駕駛員隊伍相對比較穩定可控,如收回到期經營權,重新投放市場,而原來的企業沒有繼續取得經營權,必然會對陸續到期的1200個經營權指標所涉及的約2500名駕駛員,乃至企業的其他管理服務人員的就業帶來較大的衝擊,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其次,收回到期經營權,在等待重新投放市場過程中,一定程度影響市民對計程車行車需求。
經營權歸誰?可依照交通部管理規定
在審議報告中,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強調,暫停第八條第二款內容,並不是全盤否定《條例》,只是調整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管理方式。
暫停該條款後,從南寧市實際來看,可以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實施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處理到期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如該規定第十九條明確,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等級劃分標準,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結果,並按規定核準其是否繼續經營。
暫停多久?暫停三年視情況再定
根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投放方式的改革發展需要進行先行先試,具有一定階段性,因此,必須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並且試行的期限不一定太長。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授權決定,時間一般為二至三年。同時,充分考慮對《條例》修改所需的時間以及與其間國家可能出臺的出租汽車改革政策相銜接,《決定》規定暫停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時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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