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安檢時
要檢查乘客攜帶的物品
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車人員禁止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又,或者是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站乘車。為確保乘車安全,安全檢查人員要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市公安機關負責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會同交通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範,並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條例對安全檢查設置了更加嚴格細化和可操作性更強的規定,有利於安全檢查責任的落實,保護軌道運營的安全。同時明確,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客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突發事件等情況
可停止線路運營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並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採取臨時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確保運營安全。採取臨時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嚴重積壓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及時組織疏導。
因突發事件、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經同意後,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向社會公告。
另外,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範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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